市民政局干部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干部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为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干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干部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二、组织领导
由局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副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考核委员会成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事科、办公室、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规划财务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科室(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人事科负责。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工勤人员参照执行。不含市管处级干部、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以及福安、福鼎精疗院在编干部职工。
四、考核内容
以干部所在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局党组议定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五、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全年共进行四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包括“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每季度考核“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实际参加平时考核人员的40%以内。按照“确定任务、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四个环节开展:
(一)确定任务。干部根据所在科室、直属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结合个人职位职责,细化个人目标任务。对专项工作或临时任务,及时纳入个人目标任务。个人目标任务作为考核对象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对科室、单位其他人员工作任务进行审核把关,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个人目标任务审核把关。
(二)个人小结。干部每月末填写《月工作纪实自评表》,对照个人目标任务,如实对本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纪实和小结,重点记录推进工作目标完成的阶段性、关键性工作成果。每季度填写《平时考核登记表》,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考核表由分管领导审核评鉴,局机关科室其他干部考核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领导审核评鉴,直属单位其他干部考核表由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领导审核评鉴。
(三)审核评鉴。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分管的机关科室干部个人纪实小结进行审核评鉴,提出推荐等次建议,其中:“好”等次人数不超过所分管科室参加平时考核人数的40%。直属单位的平时考核结果由本单位提出初步建议,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所分管直属单位上报的平时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好”等次不超过40%的比例提出推荐等次建议。人事科负责收集分管领导提出的推荐等次建议后,报考核委员会评鉴等次。
“好”等次的名额测算取整数,四舍不五入。若“好”等次名额测算达不到1名的分管领导,按2个季度核定1名“好”等次,并根据所分管的干部实际工作表现是否给予“好”等次。
(四)结果反馈。平时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听取本人意见。平时考核结果由人事科及时汇总存档,并将年度平时考核开展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六、结果运用
(一)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干部,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干部,由其分管领导或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干部,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三)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干部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者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七、其他说明
(一)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对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对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考核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三)平时考核工作按干部所在工作岗位开展,在局机关合署办公人员按其实际履职岗位参加平时考核。参加援派或者挂职的干部,由平时考核周期工作时间较长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由派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并确定等次。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平时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有下列情形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干部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含受处分之前和解除处分后),参加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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