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 工合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部室(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主管理,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

三、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发明创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及职工学习调研疗养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做到组织体系网络化,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及调转工作。

八、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促进生产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组织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企业文化生活,努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十、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按时上交工会经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预算,合理支出,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作。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第十条   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工会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发扬民主、集思广义,把工会办成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员工安定团结的职工之家。

四、支持企业行政的工作,参加企业的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注意倾听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企业行政反映、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协助企业行政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

七、组织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八、负责工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政治学习、评先、评奖工作。

九、协助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企业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的工作。

十一、审批工会活动经费。

十二、及时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部门、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2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组,推举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公司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部门(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部门(车间)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范围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及时有效的处理需要职代会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的职权和范围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分配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行业保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

2、部分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其它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须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4、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民主管理工作的报告。

5、公司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

6、属于上述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三、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

1、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根据职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请公司党支部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2、工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的议案(草案)后,交相应的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发至公司所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总经理或提出议案的负责人(部门),根据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由公司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有关方面人员,就授权范围内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公司行政或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的问题的议案,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

1、职代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

2、职代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长。

3、为使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4、职代会联席会议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公司工会主席主持。

五、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和原则

1、审议决定或通过议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2、在召开联席会议时,公司总经理和工会任何一方不得动议未经会前确定的议题的临时议案。

3、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订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4、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时,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5、联席会议的意见与公司总经理和行政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要尽可能征得公司总经理或有关行政同意,报请公司党支部协调,再根据协调情况做出处理。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交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6、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予确认。

检查与实施

7、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议案,各职工代表组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实施。

8、针对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或决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实施。

9、对协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决议的实施,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并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施情况。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需作修改、补充,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如制度与上级规定精神相违背,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公司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公司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公司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

 二、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工会收集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任免干部时参考。
   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干部评议的其他工作,如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等。
   四、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职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提案工作。

二、制定职代会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围绕公司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的改革与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提案,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组织、征集提案,为代表书写提案提供条件。

五、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六,对代表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七、有选择地对提案提出的问题,组织协商对话,协调处理办案中有关问题。

八、选择重点提案,增强提案的针对性,时效性,群众性。

九、负责代表提案知识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制定有关工作事项。

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

二、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

三、负责确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报告。

 

 

 

 

 

 

 

 

 

 

 

 

平等协商委员会工作职责

 

平等协商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二、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四、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五、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三、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四、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职代会代表在公司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切实履行好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每次换届选举出职工代表,举办代表培训班,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职代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职代会各项制度等基本知识。

(三)与职代会内容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

三、培训步骤

(一)制订方案。制订公司工会的培训计划,对培训的时间、人员、内容、授课教师等应做详细安排。

(二)调查摸底。在培训前应对培训内容需求进行调查,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强。

(三)组织实施。在培训工作中应注意解决好培训与教学等工作的矛盾,做到组织落实、计划落实、分工负责。

(四)效果评估。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

四、培训方式

(一)编辑发放学习资料,以各分会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

(二)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三)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组织参观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等。

 

 

 

 

 

 

 

 

 

 

 

 

 

 

 

 

 

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题巡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包括对公司所有包括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部门进行巡视。

   第四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现场部分。包括施工管理、安全防护、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等;

     2、职工生活福利部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员工生活、职工福利费使用和送温暖资金使用情况等;

     3、经营管理部分。包括年度经营方案落实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劳动竞赛开展情况等;

     4、企业文化建设部分。包括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争”活动开展情况、职工素质工程开展情况、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和职工文化娱乐活动等;

     5、民主管理部分。包括职代会通过事项的落实、职工代表提案落实、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人员组成,坚持三方原则,即:职工代表、工会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中以职工代表为主。

   第六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办,各受检查单位、部门、项目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方法是:采取听、看、查、议、评。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受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对所听、看、查的情况进行认真评议,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步骤是:

     1、调查摸底。首先对本单位各项管理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必要的的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找准目标,明确重点。在此基础上确定巡视检查的时间、内容及重点。

     2、制订方案。结合受检对象的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确定时间、地点、内容,并做到人员落实。

     3、选派代表。根据受检内容,认真挑选职工代表,把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代表推选出来,组成若干小组进行巡视检查。

     4、召开预备会。代表选出后,要召集代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开好预备会。会上要讲清意义、巡视检查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同时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安排。

     5、巡视检查。按计划安排。按计划安排,组织职工代表对受检单位进行巡视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1-2次。

     6、评议阶段。职工代表对巡视检查的结果要当场进行评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意见反馈。对职工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一般反馈时间不超过15日。

     8、总结通报。每进行完一次巡视检查活动,都要作出书面总结,好的给以表扬,差的提出批评。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第三条  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

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第六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3、各部门(车间)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1、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2、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3、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4、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制度

第九条  平等协商制度.

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本方其他人选临时担任,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制度

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除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外,每年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责成其成员每季度对集体合同内容会同行政对应(处)科室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向监督检查委员会汇报并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报告。

3、下级监督检查机构(除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外)每半年向上级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4、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要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反映或举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程序:

1、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划。

5、进行正式协商。

5.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5.2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划和纪律。

5.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平等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第六章  内容

第十三  条平等协商的内容:

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第七章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五条  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

第十七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中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可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方法可采取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求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办法,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全面情况。

 

 

 

 

 

部门(车间)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期召开部门(车间)职工大会,传达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发展方向,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

第三条  参与对公司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支持总经理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部门(车间)负责人要依靠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分工会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条  分工会委员会作为部门(车间)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部门(车间)职工大会开好,应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工会汇报。

第八条  分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第九条  分工会应接受和处理本部门(车间)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分工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向公司工会的党支部汇报会议情况。

 

工会职工生产工作制度

 

一、由党政工领导和单位生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竞赛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吸收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竞赛日常组织工作由工会负责。

二、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竞赛方案,竞赛细则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基层单位竞赛方案报公司工会备案。

三、竞赛形式可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共同要求是:符合生产实际,突出创新性、实效性,能够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切忌一刀切,搞成死板的模式。

四、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奖励竞赛优胜单位或个人。

五、竞赛结束后,由工会负责总结竞赛的成果和经验,找出竞赛的差距和教训,使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达到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的目的。

 

职工慰问工作制度

 

一、平时对伤、病、残职工慰问的范围:

1、因工伤住院的职工;

2、因病连续住院治疗7天以上的职工。

二、节日慰问的时间范围:

1、慰问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慰问。

2、慰问范围:

(1)省、部级先进个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2)一线生产岗位的生产人员;

(3)特困职工、公司部分困难职工家庭;

(4)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5)部分离退休老干部。

三、慰问的原则和标准:

 

1、慰问看望患病的职工是组织的关怀,应由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代表组织看望,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公款慰问职工。

2、购买慰问品的发票必须有税务印章,符合标准,发票的背面说明看望的职工姓名,由经办人、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经公司工会主席同意审批,公司财务总监签字后,到公司财务报销。

3、平时慰问品购买标准执行公司工会有关标准,每人50-200 元,节日慰问品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4、对患病住院7天以上职工的慰问,同一职工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问。

 

 

 

职工外出学习调研疗养制度

 

一、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范围和条件:

执行集团公司工会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习调研疗养待遇:

1、记大过处分未满一年者;

2、解除拘留和劳动教养未满一年者;

3、受留厂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之内者;

4、不是工会会员者;

5、患有重病、神经病、心血管病、脑血管病、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外出学习调研疗养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调研疗养:

1、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公司级以上先进个人、公司先进个人;

2、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生产骨干;

3、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职工学习调研疗养的审批手续

1、参加学习调研疗养职工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推荐,公司工会审核。

3、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学习调研疗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公司工会统筹安排。

4、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职工在公司工会办理学习调研疗养手续,按规定路线集体准时到接待单位报到。参加学习调研疗养职工要服从团队临时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学习调研疗养纪律,注意安全,携带好身份证、车船(飞机)票据等必备用品,防止丢失等意外事故发生。

5、凡参加学习调研疗养的职工返回后,要及时向工会汇报,并及时到公司工会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工会法律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为基层工会及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为广大职工提供涉及工会的法律咨询。

三、草拟或审查工会组织的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或代理参加缔结集体合同。

四、以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身份参加诉讼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帮助或代理会员书写诉讼文书。

五、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对工会组织和会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工会文体工作制度

 

一、职工文化工作制度

1、以基层为单位,经常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

2、根据企业文化特色和公司文艺汇演的活动确定主题开展文艺作品创作活动。

3、平时注意发现文艺骨干力量,对有音乐、舞蹈、曲艺小品等较突出者进行登记造册,组织开展业余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文艺骨干素质。

4、结合工作实际,推动公司文化活动开展,不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览(也可以单项展)。根据不同类型举办不同类型培训班。组织优秀作品参加上级的各种展览。开展征文、诗歌、黑板报或小制作征集等活动。

二、职工体育工作制度

1、每年以基层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开展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球类比赛,以及棋类、牌类、拔河、踢毽、钓鱼等文体趣味活动。

2、平时注意发现体育骨干,对体育成绩较突出者登记造册,并有重点的开展业余训练。

3、在开展球类活动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体育裁判人员和工作人员。

4、搞好全民健身普及工作,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职工群众,参加各类健身活动,职工健身活动要达到80%以上。

5、对基层体育器材、场地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

三、凡代表公司参加上级文化体育比赛,获前三名者均予以奖励。

 

 

 

工会会费收缴与使用制度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作为工会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一、会费的缴纳标准

 

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和集团公司工会有关要求,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是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年功工资三项相加之和再乘以0.5%即为本人当月应缴的会费标准。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程序

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会员领取工资后当月将会费交给工会小组长。基层工会干事收缴会费后,将会费、交款人员名单及会费收据一同交到公司工会财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缴纳会费日期为每季末的20日前将本季度会费交到公司工会。

三、会费使用范围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工会将会员交的会费100%用于组织开展各项群众集体活动,并要建帐立制,严格管理,增加透明度,每半年公布一次工会会费收支情况。

 

 

 

 

 

工会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设一支“四有”职工队伍,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的需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职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主人翁责任感及历史使命教育。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等系列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焕发职工积极性,创造力。

第三条  及时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工会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按时上交工会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第四条  根据职工素质教育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确定培训目标,为职工培训创造条件,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以(1)技术培训、岗位培训;(2)岗位练兵,技术比赛;(3)职工读书自学活动为主,因地制宜,因时施教。

第六条  倡导职工自学成才,帮助、指导职工制定自学成才计划,鼓励职工岗位自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职工读书自学氛围,积极促进职工自学成才。

第七条  深入开展职工读书活动。积极筹措资金为读书活动提供必要支持;运用知识竞赛、读书讲座,有奖征文,成果发布等载体,把职工读书自学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每年要定期组织工会干部参加专业培训学习。

第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  发挥工会自身优势,选准时机,把握规模,采取上下结合,以基层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团队意识和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按照劳模等级对劳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包括证书奖章,申报登记表,审批表发放,荣誉津贴等材料。

第三条  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生活,解决他们实际困难,保护和调动劳模积极性。

第四条  加大对劳模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劳模精神,使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五条  积极组织劳模参加专业学习班,技术培训班,为选送符合条件的劳模到外地学习调研考察、交流创造条件。

第六条  保护劳模合法权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劳模在工资、福利、医疗、休假、身体健康检查等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

 

 

 

 

 

 

 

 

公司扶贫助困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困难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救助人,要及时发现并解决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各级工会干部与困难职工建立联系制度,健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工作做到“四清”即所在单位清,家庭成员清,困难原因清,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清,将困难职工列于有效管理范围。

第四条  对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走访调查,登记在册。

第五条  完善公司温暖工程基金的管理工作。对临时困难职工实施及时救济,对特困职工要拿出救助方案,向党政领导汇报。做到日常的困难补助与节日困难补助相结合,一般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帮扶对象,帮扶责任,制定帮扶措施使工会真正成为困难职工的家。

第七条

  节日期间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做好慰问金、慰问品的采购发放工作,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分两个层次进行,即公司慰问活动在公司党政领导带领下,负责对公司部分特困职工、劳动模范、技术骨干进行慰问;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特困职工、伤病职工、生产骨干进行走访慰问。

第八条  依据温暖工程基金管理规定,对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实施助学救助。

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制度

 

第一条  组织建立。各基层单位有女职工或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设立女职工委员一人。

第二条  干部配备。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组织领导体制,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期和干部制度。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干部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增补替补人选。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责任制。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女职工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遇重大问题召开委员会或常委会,民主讨论后集体做出决定。

二、定期请示报告制度。女职工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随时通过主管领导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和同级工会委员会请示报告。

三、为基层服务制度。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为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服务。

四、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女职工委员会的经费在各级工会预算中列支。

五、女职工工作主要任务: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动员组织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

2、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方针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规划,指导、协调所属女职工工作,总结推广女职工工作经验;

3、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财产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4、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制度的制订,并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对女职工进行爱国、集体、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培训女职工干部;

工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保证工会经费为开展工会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杜绝贪污和浪费,促进经费使用人员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二、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方能报销。

三、严格执行开支标准,符合标准方可报销。

 

四、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否则工会财务不予报销。

五、各分会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有本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签字,手续不规范将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对经费、会费使用要建帐登记,所购物品的发放要有发放登记表,并有领取人签字。

七、各单位若有重大开支项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未经请示或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支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每季末月20~25日,为基层单位集中报销活动费用时间。

 

 

 

 

工会资产、物资管理制度

 

为严格工会资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工会资产、物资的利用率,防止工会资产、物资的流失,加强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落实经济责任,达到爱护公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凡工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必须经过保管员检查验收,由财务人员填写入库单,凭入库单入库。

二、财务人员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及时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卡,保管员凭入库单进行分类登帐,妥善保管。

三、工会资产、物资,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维护的制度,逐项落实到人头,资产帐、卡会计和保管员各持一套,要求完全一致。

四、各基层工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帐,并要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工会资产、物品每年定期清查一次,如有资产损坏,应及时修复,确需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鉴定后,填写资产报废清单上报工会财物,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资产报废帐务处理。

六、工会财产、物资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管理的财产、物资、帐本及帐据移交给接替人员,由主管领导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

七、公司工会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工作,对保管使用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保管使用差的单位则进行批评和处罚。

 

 

 

物 品 采 购 制 度

 

一、工会资产、物资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采购工作由工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采购。

二、采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方针政策和纪律,按财务预算进行采购。

三、做好市场调查,收集物资信息和货比三家,达到最佳采购。

四、必须按照开支标准、采购计划、申请资金,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方可予以支付。

五、采购必须由2人以上同时进行。

六、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报销冲账。

 

 

 

 

 

 

 

 

 

 

 

 

 

 

 

报  废  制  度

 

一、工会资产由于磨损或陈旧,发生报废,首先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二、工会资产、物资的报废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提出,经工会领导及有关人员鉴定同意后,方可填写报废申请单。

三、资产报废时,须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方可报废。

四、报废资产、物资必须做到,物、卡一致,并在财务科目上进行及时调整。

五、报废资产,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收入进行上帐。

 

 

 

 

 

 

 

 

 

 

 

 

 

 

银行支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支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证支票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持支票结算秩序,对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使用时规定如下:

一、使用现金支票取款和转帐支票付款时,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提款或付款金额、用途;

2、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

3、出票单位银行帐户名称及印章;

4、出票年、月、日;

5、现金支票取款时存根联有主管会计签章和收款人签章,转帐支票付款时存根联必须有持票人签章备查。

二、签发支票时,金额大小写要相符,印鉴清楚,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

三、签发支票时,必须据实填写支票支付的金额、用途,不准弄虚作假。

四、签发支票时,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不准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无限期支票,不准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委托他人签发支票。

五、急需结算需带空白转账支票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在支票上填写好收款单位、日期、用途这三项,还要在支票右上角加注“限额XXXX元”的字样,同时在支票使用簿上进行登记支票号码、日期,供领用单位备查。

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工会所属所有资产都要建立资产台帐,进行逐一登记,不允许遗漏。

二、对帐册、单据(物品入库单、出库单、索赔单、报损单,借用单或介绍信资料)物质报表等,要日清月结,齐全准确。

三、每年形成的资产档案,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检查方便,调阅迅速。

四、将归档的资料按年度、类别,建立会计档案目录,并有专人保管。

                          

 

 

 

 

 

 

 

 

 

 

 

 

 

对下放经费的使用规定

 

    一、对下放的经费,要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物品(奖品、文体用品等)发放登记帐、资产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对下放的经费,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杜绝不开展活动,年底集中购买纪念品的现象。

三、做好年度经费使用预算,预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原则是每季度开销四分之一,半年开销二分之一。

四、要严格履行购买、发放、审核、报销手续,不得开假发票和购买专控商品。

五、工会对下放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稽  核  制  度

 

    一、审查财务预决算

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审查各项计划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不合理的开支应提出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复核会计凭证和帐表

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于记账凭证,还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账簿记录要进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记帐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和处理。

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凭证、帐簿和报表负责。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财产清查是工会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检查的重要部分。所谓财产清查就是对工会所有实物、现金、往来款项、银行存款进行查对,以确定工会资产的数额,并据此考核帐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具体制度如下:

一、财产清查须成立清查工作小组。

二、对固定资产、库存各种物资,采用帐、卡、物核实的清查方式。

三、对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清查做到帐款相符。如库存现金报告表,银行存款调解表。

四、凡工会资产、物资,都在清查范围,如无特殊情况,应全部进行清查。

 

五、对各种往来款项(含拨付、拨入经费)进行清查作到往来款项准确无误,积极处理长期不清的债权、债务,确保工会物资的完整。

六、财产清查完毕后,应写出清查报告并作表,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档案会计资料每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应全面分类整理编号、登记,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帐簿(银行日记帐、现金帐、明细帐和总帐)

3、会计报表(预决算报表、季度报表,月份库存物资报表)。

4、银行存款对帐单,各种发票存根,凭证编号,作废支票。

三、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日报和季报保管三年至五年,各种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保存十年。

四、销毁

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到期需要销毁时,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时,要办理调阅批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预  算  制  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保证工会资金有计划、有目的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用于最佳的投放,根据《预算法》的要求,拟定以下几项预算制度:

一、必须按照规定的科目、表格,同一的计算口径和正确方法进行预算,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规定编制的项目要全部列入预算,不能错列,漏列。

二、必须附有文字说明,详细反映预算中数字编制情况。

三、预算编好后,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主席签章后,才能报出。

四、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能隐瞒少列,也不能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

六、预算一经上级工会审批,具有指令和法令的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杜绝一切预算外开支。

七、由于情况变化对工会预算收支有较大影响时,可向公司财务申请追加追减预算,但必须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工会会计报表制度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二、报表的各项指标和数字必须准确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活动和财产增减变化的真实情况,不能随意编造估算。

三、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不得前后有别。经上级核定,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未经核定的,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四、会计报表应准确填写编报时间及经审会审议通过时间,主管领导、会计主管签名或签章,按规定时间上报。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收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审  核  制  度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审核记帐凭证填制的会计科目是否与规定一致,审核会计科目的编号是否正确。

二、审核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内容,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对外来的原始凭证要有税务检查字样和财务章,发货票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正确划分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审核银行和现金业务,差旅费借支标准等。

六、制止一切不合理的摊派和开支,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或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及时与报销会计协商解决,要求退回或更正补充。

七、对违反国家和公司统一规定的收支业务,有权制止办理。

 

                            

 

 

 

 

 

 

 

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根据[会计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特制定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在未办清下列交接手续之前,一律不许调动或离任。

一、财务人员调动、离任,必须认真填写[财务人员交接书]。

二、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和工会主席签章。

三、移交人必须将经管情况,岗位职责、未处理事宜和各种文件资料等向接管人作详细介绍和书面说明。

四、移交人对经管的凭证、现金、帐表、支票、公章、公物及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等,应编制移交清册,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签章后,报请工会主管财务主席审阅,签章后存档。

五、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对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要认真核实,必须帐帐相符,帐款相符,由移交人在帐薄最后一笔余额上签章,未还帐项必须有逐条的详细说明,以及监交人员和工会主席签章。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特拟定以下现金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使用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出纳员必须每日填写现金日盘点表。

三、一切现金收、付都要有合法的依据,出纳员必须根据经审核的收付凭证履行收付业务。

四、出差人员在规定范围内,按出差地点、日期批准供给随身携带的旅费。

五、对小额零星支收款项及零星费用支付在2000元以下可支用现金,超此使用范围,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六、现金帐、银行帐必须做到随时记帐,如实反映,帐簿记载文字清晰,数字准确,帐账相符,帐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七、不准用“白条子”顶抵现金,金库不得代存其他款项。

八、不准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不准作支现金。

九、不准借用工会帐户为他人或单位存入和套取现金。

十、银行开户印鉴、印章为专用印鉴,由出纳员和会计分别管理。

 

 

 

 

 

工会经审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有关财经法纪和会员代表大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检查工会财务工作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情况。

三、审查工会预算、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坚持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四、对不正当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经审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若在重大财务收支上意见不一致时,应报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审委员会处理。

五、检查有否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并向一切贪污、浪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六、经审委员会如有需要,有权向工会财务调阅各种帐册等有关资料。

七、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工作。

八、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审核结果。

九、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财务人员调动、更变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

十、本职责解释权属工会经审委员会。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二、处理劳动争议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总数的1/3。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行政、工会联合发聘书。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产生的争议;

5、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7、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争议内容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争议。

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因劳务用工发生的争议内容不涉及实际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离退休人员因待遇出现的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处理发生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2、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4、探索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争议预警、矛盾调解、利益保障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合谐因素发生。

5、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坚持自愿非强制性原则。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2、坚持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坚持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4、坚持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

1、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在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四)调解

1、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做好笔录。

2、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五)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1、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调解意见书是调解委员会单方的意思表示,仅是表达建议 。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劳动争议调解时效。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天。

八、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1、各单位凡涉及职工利益发生变化的改革措施,必须事前书面报劳动争议委员会备案。负责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由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机构中人力资源部与工会成员各一人担任。

2、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及时书面向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报告。发生三人(含)以上集体争议、上访,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

3、出现上访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员或主管领导领回妥善处理,不得使问题继续向恶性发展。

4、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对重大紧急争议案做出处置决定。

5、坚持预防为主,密切关注“隐含争议”,预防争议关口前移。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强化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体制。

6、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检查重要结果报告。经市、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联合检查或抽查,认定存在重要问题或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在有检查结果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在6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7、坚持新建或修订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事前报告制度。先报经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乎法律规范认定。制定处罚有过失职工的管理制度,应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定量恰当,描述准确,事先公示。解除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得直接做出决定。解除劳务输入人员劳务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办理退用事宜。

8、加强员工沟通,及时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积极解决产生员工挫折的客观原因。

9、绩效考核要客观反映职工绩效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实际表现信息对称,避免使用不对称信息引发的人事调整、薪酬待遇、劳动关系变更等争议。

10、做好综合工时制职工考勤结算工作,合法核算工作时间。

11、合法规避劳务工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企业违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严格杜绝事实劳动关系与挂靠劳动关系。

14、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政策法制观念正面宣传教育。

15、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九、履行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调整与更换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审批程序

增加或减少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应经工会与企业行政领导协商决定。更换工会与职工代表,要事前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更换用人单位行政代表,要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加强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自身建设

要推举正派、公正、有较全面政策水平,有一定思想工作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担任调解机构成员。

要明确委员会内部责任分工。

 

要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保持良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企业劳动关系在用人主体、利益主体、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职工与经营者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依据、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准确把握,公平处理,化解矛盾。

要加强政策学习,熟悉政策法律法规,有政策时效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争议调解能力与做思想工作能力。

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双维”宗旨,坚持三方机制,坚持以企业内部调解为主,坚持预防为主。

十一、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隐瞒不报、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调解委员会将予以解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回避。

十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各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张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行政解决班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对企业行政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汇报,请求处理;

  5、接待本厂职工来信来访、举报、控告;

  6、配合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工厂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l、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l、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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