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演讲稿3分钟英语(网络暴力三分钟演讲稿)

<文章虽长,干货满满,推荐收藏哦~~~>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络暴力也应运而生。我们看到网络暴力给受暴者带来了伤害,也同样给施暴者带来了伤害。

严重的网络暴力不仅会使受暴者失去生命,也会给到施暴者带来法律的制裁。

网络暴力演讲稿3分钟英语(网络暴力三分钟演讲稿)

网络暴力演讲稿3分钟英语(网络暴力三分钟演讲稿)

沈家宏心理系列公益直播初衷

沈家宏:

因为想为中国社会的公共心理健康做一些事情,所以,我们平台开始搭建沈家宏心理公益直播栏目,希望通过线上的方式,能够为社会大众的心理健康提供一些助力。

我初步的计划是在这样一个直播的栏目里面,心理学的同行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一起去讨论、分析心理学的一些现象,向大众及心理学人传播我对心理学的一些思考。

我原来的计划是每个月会至少有一次直播活动,也会根据大家的反应和反响来调整时间的频率。

因为我们沈家宏心理是以研究家庭心理现象为主的,所以我们的直播系列会以家庭心理为主,同时我们也会讨论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一些心理现象。

大家看到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是互联网的暴力,听起来似乎与家庭心理关系不大,但是后面大家会看到,网络暴力和家庭的心理是有非常大的关系的。

以下是本次直播的回放链接与部分精彩内容分享:

精彩观点

沈家宏老师:

暴力、攻击性,是动物的本能。

施暴者曾经也是暴力的受害者。

参与网暴者,也是受害者。

施暴者,可能是通过攻击他人,来修复自己曾经被攻击的创伤。

攻击分为两类:敌意性的攻击和工具性的攻击。

网络暴力是一种团体行为。

从众、去个性化、极化、沉默的螺旋、信息茧房是网络暴力现象的社会性表现。

对于受暴者来讲,需要思考如何去维护与捍卫自己的权利。

赵亮老师:

当我们对外攻击的时候,就是表现出我们对周围的不满意,

我们会去评价、会去苛责、会去要求。反映在我们内部的时候,其实也是表达出我们自己对自己的不满意。

施暴者在释放情绪的时候,也可能会伤害到自己,也可能会加剧对自己的不满意,可能会加剧对自己外部的不满意及对外的释放。

网络暴力演讲稿3分钟英语(网络暴力三分钟演讲稿)

暴力的来源与功能

沈老师:

暴力或攻击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动物的本能。

在动物的世界里面,暴力、攻击性行为是无处不在的。

动物们需要通过暴力来捕猎、捍卫领地、争夺交配权、争夺种群内的地位等。

我们从无对错的角度来看,

动物的这种攻击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它们的生存,为它们赢得性的支配权,为了保护它们的种族延续,有非常重要的功能。

攻击的本能,从心理学的角度怎么解释呢?

我们可能都听说过精神分析流派的弗洛伊德,他解释说,我们人有两个本能。

最初的时候,弗洛伊德就说,我们有生存的本能,分别是营养本能和性本能,

这两个本能都会给我们人类带来攻击性,这份攻击性就是为了让人类获得生存。

因此,在精神分析里面,我们会看到弗洛伊德非常看重人的攻击性。

他说,对外的攻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我们人的一种本能。

后来,弗洛伊德又进行了补充解释,他提到我们人类不仅有生本能,还有死本能。

不论是生本能还是死本能,都会带来攻击性。

其中,死本能不仅会带来对外在的攻击,也会带来对自我的内在攻击。

当我们把攻击从外向转变成内向的时候,就会出现我们经常说的抑郁的行为、自杀的行为,这就是内攻击。

因此,精神分析从向内和向外两个角度来分析攻击性的危害。

如果我们的攻击性不向外在释放,就会向内在释放。

向外在释放,就会伤害他人,伤害他人就会带来两个结果,要么犯罪,要么反道德;

如果是向内在释放,就会精神障碍,会带来自我伤害,甚至是带来自杀。

因此,不论是外在伤害还是我们的内在伤害,我们都要把它把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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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控制

沈老师:

怎么样制服我们的暴力,制服我们的攻击行为,从而让我们的攻击行为升

华呢?

升华到既不伤害社会和他人,也不伤害自我,而且能够很好地存活在这个世界上,

让我们在社会里面能够很好地获得资源、获得成功、获得幸福。

沈老师认为,为了制服我们人类的攻击性,我们慢慢地发展出来了三个东西,分别是宗教、道德和法律。

关于暴力的管制的部分,赵老师觉得,法律是底线,而道德和同理心更为重要。

因为一旦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可能伤害就已经造成了。

法律上的经济赔偿、道歉,甚至刑罚的使用,不能够实现对于被害人的全面救济和补偿。

所以,我们要可能更多地在道德和人性的层面给自己提一些要求,用我们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另外一群人。

对于沈老师讲到的宗教,赵老师的理解是宗教是我们内心的一些信仰,或者是说我们内在成长的一些动力。

他认为道德法律都是外在的标准,我们可能要更多地从信仰,也就是我们内心的角度,不断地自我成长。

这样,我们才更接纳自己,更宽容他人。

网络暴力的定义

-心理学角度-

沈老师:

如果我们对网络暴力的“暴力”给出一个心理学的定义,

那么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一个故意的攻击行为,而且这样的攻击往往会带来伤害,往往都是指向外在客体。

但不是所有的攻击行为都称之为暴力。

比如,国家的军队、公安、司法等他们也会有采取一些攻击性行为,

但是我们往往不把这个部分称为暴力。因为它们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

今天我们讨论的指的具有反社会性质的攻击性行为。

网络暴力的行为,往往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具有伤害他人和伤害自己的特征。

此外,网络暴力的攻击还分为敌意性的攻击工具性的攻击

敌意性的攻击就是,

施暴者看不惯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愤怒,认为当事人做了一些违反道德的,有伤社会风化的事,

心里积累了大量的仇恨,就想回击受暴者。

他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受暴者受到伤害,甚至是要置受暴者于死地,以此发泄自己的敌意和愤怒。

工具性的攻击就是,

施暴者的攻击不是为了发泄情绪,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

比如为了博得关注而发表一些标新立异、反社会、反传统、特别特殊、能够吸引公众眼球的的观点,来吸引流量,博得他人对自己的关注。

这些攻击都会让受暴者的心理受到伤害,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甚至让学习、工作、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法学角度-

赵老师:

关于暴力这个词,在法律中出现的频率看似很高,但其实法律并没有给暴力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只有在个别法律规范中才有所体现。

在《反家庭暴力法》将“暴力”定义为:我们会把一个人对别人实施的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用以伤害别人的身体或者是精神的行为。

在《刑法》中,我们有一个罪名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将其中的“暴力”解释为捆绑、吊打、关禁闭或者强抢等行为,比如强抢媳妇(很多经济落后地区可能会有这样的陋习)。

这是我们对于暴力的解释。

但其实这样的解释,并不足以涵盖到我们网络暴力所有的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的特征

-心理学角度-

沈老师根据网络暴力中“暴力”的定义,提出了暴力的三个很重要的特点:

具有攻击性;

是故意的行为;

具有伤害性。

对于网络暴力的伤害性,我们从表面上看,只能看到它对受暴者有伤害,但实际上它对施暴者也有伤害,这是双重的伤害。

所以,网络暴力没有赢家

受暴者是受害者,施暴者同样也是受害者。

为什么这么说呢?

赵老师引用了《蛤蟆先生去看心理医生》这本书里提到一个观点,我们对当下所有的不满意,我们对外界的所有敌意,其实都是我们对自己的不满意。

如果我们处于这样的一个不满意的状态,看似对外部所实施的攻击行为,表达对周遭环境的不满,

其实反映在我们的内心深处,都多多少少带有我们对自己的不满意。

那些施暴的人施暴之后,他们好像得到了某种情绪的释放,但这种“暴力”释放,对他们自己也有伤害。

因为这就像一把刀,这个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他在戳别人的时候这个力也会戳到自己。

他对外在不满意的时候,这种情绪也反作用于自己,血压的身高、情绪的紧张和焦虑等等。

甚至,有些人还会有愧疚,我为什么情绪失控了、其实这件事也没什么大不了,等等。

身体的不良感受、对自己不满的负性评价可能加剧对自己的不满意和失望,同样也可能会让他更多地对外面去以冲动和暴力释放压力。

因此,两位老师让我们看到,在社会大众的层面,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受暴者是作为一个受害者,觉得受暴者需要帮助。

沈老师:

其实我们从大的背景、大的框架来看,施暴者同样也需要帮助,需要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帮助他们。

-法学角度-

赵老师:

网络暴力的三个心理学特征当中,有一个提到了“故意”,那么我们如何在法律上去理解“故意”呢?

在我国的刑法中会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我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的指,我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我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个结果如果发生了,我也觉得没有关系。

所以网络暴力的发生,对于这些施暴者来讲,更多的就是一种间接故意。

当他对别人做出一些恶意的评价,当他对别人造成一些伤害的时候,

其实坐在屏幕对面的那个人打出这些话的人,他不太在意这个人究竟会怎么样。

所以,我也觉得这是让人感到很细思极恐的事情。

在现实环境下,如果有个人想要杀人,当他面对这个受害者时,当他把这一刀捅下去的时候,他可能会觉得:“我这样做是不是有点残忍?”

但是网络媒体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无法直接感受的虚拟世界,当行为人在实施这样的一个行为的时候,其实他很难感同身受。

再者,网暴行为也会给施暴者造成长期的不良影响。

也许在施暴的当时,他并没有愧疚感,但是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他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适应性的问题,甚至对他的人格方面也会带来消极影响。

比如,在司法实务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一些带有一点点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犯罪嫌疑人。

其实他就是不断地对社会产生不满,不断地扩大不满,最终走上了一条谁

都没有办法挽回的道路。

所以,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地方。

在网络暴力当中,真的,没有赢家。

网络暴力演讲稿3分钟英语(网络暴力三分钟演讲稿)

网络暴力中三个角色的转化

沈老师:

我们可以从网络暴力中三个角色的转化来更深入地理解,为什么网络暴力中没有赢家。

在网络暴力里面有三个角色,分别是加害者 受害者 拯救者

这三个角色有时候会混在一起,相互转化。

对于受暴者来说,施暴者就是加害者。

施暴者在做拯救者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加害者。

施暴者拯救者的角色,用超出道德甚至超出法律的方式来主持他们认为的正义和道德的时候,被他们拯救的那个人往往就变成了受害者

比如,在身体方面,受暴者们可能会受到伤害;在精神方面,受暴者们有可能会精神崩溃,甚者患上抑郁等精神障碍,更甚者会选择自杀。

受暴者们处于这般境地时,受暴者就变成了受害者

对于施暴者来说,他们自己往往是以拯救者的角色出现,他们把自己放在道德和正义的捍卫者位置上。

所以,面对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尤其是他们觉得是不正义的、违反道德的、违反人伦的现象时,他们会选择挺身而出,说

“我要为社会伸张正义,我要来主持公道,让不道德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于是他们拿起道德的武器来进行声讨,来进行人肉搜索,来进行人格的攻击。

此外,施暴者他本身也是受害者。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首先,施暴者本来是想要去拯救他人,而不是想要被推到加害者的位置。

但是,他可能违反了道德,违反了法律,随后法律就会追究他的责任,他就变成了一个违法的成员,在这个过程里面,施暴者又变成了一个受害者。

其次,施暴者往往曾经是受暴者,他们曾经有被暴力对待的经历。

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些人身上之所以会出现攻击行为,就是因为他们曾经被攻击过。

也就是说,往往是在过去被暴力对待过以后,他摇身一变变成了一个施暴者。

赵老师: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来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可以不断地通过学习和模仿习得。

我们出生的时候就像是一张白纸,我们就是在模仿他人的行为当中不断地形成了自己的模式。

那么,如果一个人从小的养育环境都是充满了暴力,或者是他会看到他人或父母用这样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那么他可能就只能学到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没有更多元的解决方式。

沈老师: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被攻击者向攻击者认同,成为新的攻击者去攻击他人的过程,往往是他用来修复自己原来被攻击的创伤的方式。

他现在以攻击者自居,是对过去那个被攻击的自己,那个作为受害者的自己的一份保护。

因为,如果他一直是个弱者,一直处在被攻击的位置的话,他过去遭受攻击的创伤,是疗愈不了的。

那么,怎么才能得到疗愈呢?

他就要把自己变得强大,把自己变成一个攻击者,他觉得这样才能够把这个部分的创伤疗愈。

于是,当他看到他人尤其是看到权威人士、明星这样的一类人出现状况、犯错误的时候,他们会在网上进行猛烈的攻击。

因为他们会觉得,向这些象征着权威的强者释放自己的愤怒和攻击性时,也是在向过去伤害过他的权威人物释放了一份愤怒和攻击。

如果他在网络世界里把他认为的有缺陷的强者打败了,也就意味着,他在现实生活里面把过去他无法对抗的、无法战胜的强者打败了。

所以,在网络里面我们会看到,明星等公众人物往往也会遭受网暴。

但我们看到,这样的疗伤又会带来新的创伤。

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我们不提倡以暴制暴,而提倡去思考对于曾经向我们实施暴力的施暴者,我们怎么去和解?

只有当我们和这个部分和解了,或许我们内在的这份暴力才能得到解决。

最后,在现实生活里面越压抑、越不得意,越没有机会向现实存在的人表达自己,越没有办法去成为自我的这类人群,越容易找不到自己的存在感或价值感。

他们就更愿意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表达自己的攻击性。

一方面,他们通过这样的一种发泄、攻击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力量、对抗权威、找到自我,获得自己的存在感和价值感。

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往往都是以团体的形式进行的,他往往也能在这个团体里面找到归属感、存在感,他的价值感往往也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他的言论、他的想法和“大家”都是一样的时候,

他会在这个团体里面找到志同道合的人,他的一些言论有可能会得到很多人的支持和共鸣,会找到被他们保护的一份安全感,也会找到一份归属感。

在这个时候,就像我们打游戏一样,有很多追随者就在这里,往往你就能找到价值感。

这些部分都是他们在现实的生活层面里面找不到的,所以他们就在虚拟的世界里面去找。

因此,对于一些人来说,网络暴力能够满足很多他在现实生活里面没法满足的需要,使得具有这类需要的人群往往会参与到网络暴力里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几个部分里面,角色往往都是捆绑在一起的,是相互转化的。

现在的施暴者是过去的受暴者、受害者;现在的施暴者以拯救者的角色出现,却让受暴者变成了新的受害者,也让自己变成了新一轮的施暴者、加害者与受害者。

我们看到了施暴者的种种特征,看到了网络暴力的种种源头,也看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有多全面、有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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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网络暴力的心理措施

我们在前文中看到了网络暴力的伤害性有多强,看到了处理网络暴力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处理好我们精神方面的伤害呢?

沈老师:

首先,我们要了解文化背景可能给我们的权利意识带来的影响。

网络暴力中,有一种暴力形式叫人肉搜索。

在检索相关资料的时候我们发现,西方国家好像把人肉搜索定位成发生在中国人的网络世界里的一个特殊现象。

他的意思就是说,在西方的世界里面,这类事件很少会发生,或者几乎不可能会发生。

这个部分给我提出来了一个思考,为什么在中国的互联网世界里,会发生疯狂的人肉搜索的事件呢?

这说明了我们对人的权利,对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的一个漠视和侵犯。

同样,当我们去人肉搜索他人的时候,我们对自己作为人的权利观念也是很淡薄的。

我们似乎都觉得,我们所有人做错事了就应该要受到惩罚。

这时候,我们所有的东西,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也不再是你的权利了。然后,这些权利都得交给他人,让他人去审判。

我们很多人好像从小就是这样。

比如,孩子做错了事,那你就是个坏孩子,父母怎么对待你都可以。

当你做错了事情的时候,你甚至都没有理由生气,你更没理由哭,你就要任父母惩罚,接受任何的惩罚,根本谈不上你的人格权、尊严权等,或者说你就没有资格再提这些。

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社会的成员,包括我们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我们最基本的形式是人。

所以,民法典这次就提出了自然人,没提社会人。

这意味着你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你享有这些权利。即使是犯罪的人,他也是作为一个人,要享受他的人格的尊严。

所以,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最基本的部分。

其次,我们要通过对宪法、民法典、世界人权宣言的阅读,了解我们作为一个人到底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们作为每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我们必须需要了解宪法里面规定了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是什么,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也要尊重他人这方面的权利。

然后我们也可以去读读民法典,看看民法典里面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比如,民法典在109条、110条、111条分别讲到了我们作为人的一个权利,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有人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这些都是我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即使是我们认为的犯罪的人,他同样拥有这些权利。

同样,我也希望大家能够去读一读《世界人权宣言》,因为我们国家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成员国,也就是签署国,我们国家是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的。

我们可以看看,在《世界人权宣言》里面所宣布的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到底有哪些?

随后,我们就能通过国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人权意识的提高来更好地预防网络暴力。

当我们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到我们自己的权利,

我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他人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我们都能认识到自然人的权利,

都能够达成共识之后,对于网络暴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预防。

当我们整个国民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这个权利意识都得到提高之后,有些网络暴力或许就能得以避免。

一些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会选择轻生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人言可畏,舆论能杀人”这句话在我们今天的互联网就得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印证。

不论是刘学州,还是最近上海被网暴的女孩,最后都选择以自杀的方式来自证清白,这份代价太大了。

很多时候,受暴者会去辩解,他们会认为是那些施暴者误解了他们,他们会想去通过事实来证明他们不是他们所说的那个样子。

比如,刘学州,网暴者就会说他是带着一个利欲熏心的目的来问父母要房子,来要挟他的父母亲。

但后来刘学州说自己不是这个样子的人,只是简单地想要有一个家,并不是要挟父母一定要买一个房子,租房子也是可以的。

但一些网民根本不相信他说的,也不会同意他的自证清白,那些网暴者也不会相信他,也不会去同情他。

他们总是站在一个制高点,站在他们相信的事实上面,对于当事人所说的事实去自证清白的那些证据等部分,视若罔闻。

他们觉得,他们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他们认定的那个道德标准是对的,

然后当事人就要接受他们的审判,就要老老实实的承认自己的这个部分,

接受他们的说法,接受他们的攻击,甚至接受他们的诽谤,这样他们就能够舒服了,他们内在就得以发泄了。

所以网暴者不会接受当事人的说法,也不会接受当事人的反驳,更不会接受当事人的自证清白。因为他们对当事人是不信任的。

所以,当事人带着说服网暴者的目的,只会带来施暴者对自己新一轮的攻击。

比如,他们会抓住自己的一些漏洞,抓住自己的一些弱点,进行新一轮的攻击。

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能做什么呢?在网络暴力中成为受暴者的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一个方式来应对网络暴力来保护自己呢?

第一,我们只把事实说出来就可以了。我们不反驳,不祈求获得他人的认同、他人的认可,因为他们不可能去认可你,所以我们不这么做。

第二,我们对那些攻击者不进行人身攻击,,我们也不以暴制暴,我们仍然用恰当的方式去回应。

因为如果你对施暴者进行人身攻击,就会带来更多的人来攻击你,会让你陷入更不利的位置,

他们就更找到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加倍攻击你,他们就会站在更高的道德制高点来审判你。

第三,我们不要求他们相信我们、理解我们,我们不自证清白。

尤其是对不相信你的人,你去证明你自己,你一定会失败。

你要求网暴者理解你,那是你的一厢情愿,也不要求他同意你的说法,也不证明给对方看。换句话,我们不试图说服他们。

在这个时候很重要的是,你相信自己,相信自己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子,也不去在他们那儿去证明自己是什么样子。

当你相信自己之后,你内在的笃定感就会出来,你就不会被他们左右,你就不会陷在他们的企图与包围中。

第四,对于所有你不能接受的,你觉得对你有诽谤的、侮辱的、攻击的观点与内容,我们最好能把它屏蔽、隔离,不要再去回复,不要再去理会,该删掉的就删掉。

比如,我不看微博、微信里的这些人,把它关闭掉就可以了。

因为你越去回应,你越去关注,对方就越兴奋,他们就越会在这里面让你痛苦。

大家记得,敌意性的攻击就是你越痛苦,你越沮丧,你越难过,他们就越兴奋,所以我们不去强化这个部分。

第五,我们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对他人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处理,对这些施暴者和施暴者的网络进行屏蔽、进行关闭。

现在的互联网都很对于人肉搜索、攻击、暴力的言论,只要你投诉,基本上都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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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网络暴力的法律难点与应对措施

赵老师:

如果说网络暴力对我们的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是切实存在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让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

我们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的条款,去请求加害人予以一定的赔偿,包括我们精神损害的赔偿。

但是在网络暴力的维权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如下的难点。

难点1:法律的滞后性

其实从两三年前,我们国家就已经开始关注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数据的安全。

但是法律通常具有滞后性,它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当社会出现了一些新型问题的时候,我们再通过制定、修订法律的方式去解决当下的问题。

应对措施:

从法的位阶来看,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的保护均有相关的规定。

比如,宪法的第38条就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就是我们宪法中对于公民人格的一种保护。

其次是我们的民法典。

作为法律人,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我们国家《民法典》专门设立了人格权一章的内容。

人格权的保护覆盖了我们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这样一系列具有人身属性的、具有身份意义的人格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与网络暴力现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维权。

总体来讲,民法典人格权、侵权责任编为我们提供了较为健全的民事法律依据。

然后,对于侮辱、诽谤、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条文中也增加了相应罪名,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等层面,我们都会有相应的规范。

难点2: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条款约束力弱

在法律规范中,我们会把法律规范分为三个类别,就是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我们的法律底线,是我们必须要去遵守的部分,否则你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任意性规范是,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做或不做。

倡导性规范就是,我们法律提倡你这么去做,但是如果你不这么去做,我们也不太会承担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比如,我们鼓励大家都要乐于助人,鼓励大家遇到火灾都要拨打119报警,在《消防法》里规定了这是公民的一个义务。

但是,如果我们真的看到了一场火灾,当时我们没有选择打火警电话,这种情况下一般法律也不会根据这一条例来处罚我们具体的公民个人。

我们在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过程当中,就会有一部分的条款是属于倡导性规范的条款。

比如,我们宪法中的条款,它更多提供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我们要求你这么去做,但是如果你不这么去做,在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律对于个人行为惩戒和处罚,还是需要不断完善。

应对措施:

我们可以先了解与网络暴力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

一方面是涉及惩治和救济的法律。

包括我们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以及刑法中对于侮辱罪、诽谤罪的罪名设置,都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一个路径。

另一方面,我们还会有相应的一些管理规定。

比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关于信息网络平台机构的一些信息处理规定。这些都可以用来保障我们信息的安全,保证我们隐私的安全。

我们更多的是倡导,比如我们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法治环境,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网络使用规范,倡导文明的语言环境。

在倡导性规则方面,确实在法律的评价上还需要继续加强。

难点3:侵权人的难以确定

现在的网络环境之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自媒体,

都可以对于任何的事件做出评价且不需要负责。这样很有可能会导致一个去中心化的状态。

一旦出现了这种去中心化,就会衍生出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我们不太容易去干预到这些侵权人。

借助网络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实现了更广泛人群的网络暴力。有一句话叫法不责众,就是说法律不去惩罚大多数人。

本身我们整个法院、检察院、公安都会面临着一个案多人少的问题,

此时对于司法系统来讲,找到网络暴力中的每一个侵权人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因此,网络暴力治理的困难之一,就是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定位每一个施暴者,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应对措施:

在司法层面,我们现在更多的是去监管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比如,微信、腾讯、新浪、网易等。

我们要求信息提供者、服务商对信息给予监管,如对内容进行审核、发评论现实IP定位等。

如果他监管方面出现了问题,我们也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可能也会对服务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比如,当他们的系统能够甄别到有一些侮辱性言论的产生时,甄别到有网络暴力的事件发生时,服务商应当及时地采取一些措施。

如果服务商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理,那么,服务商可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

在个人层面,我们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制止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

如果是更严重的情况,我们就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难点4:需要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与受害者权利意识淡薄的矛盾

对于给被害人带来严重伤害的网络暴力事件,我们是能够以刑事立案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我们刑法当中都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但是这里也会有一个很尴尬的地方是,我们大部分的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杀人的案件,都会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查,然后整个案件的审查、起诉到审判,都是由公权力机关来主导进行。

但是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这类,我们立法上把它规定为一种自诉案件。

也就是说,我们公权力机关往往不太会主动介入,需要我们个人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才可以推动案件的进展。

当然,这个部分受到我们立法和我们现实国情的影响,并不是说我们立法是错误的,只是立法的视角和考量有所不同。

应对措施:同上一条

难点5:难以判断因果关系

法律上讲的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非常直接的关系。

我们要去证明侵权行为和最终给这个人造成损害的这个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是说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车把人撞了,那么,这个撞的行为就是一个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很多时候这个因果关系并没有那么直接。

我们经常会说,当一个人有某种行为的时候,可能之前会有很多的事件积累,这件事可能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比如,以前有一个词叫“路怒症”,指开车的时候司机经常会骂别人,尤其是在他看到有车插队时,他就会特别生气。

如果这个司机今天跟别人吵了一架,本来很生气,然后他在路上开车时,又遇到车子插队的情况,他就把别人的车给撞了。

那么,之前跟他吵架、激惹他的这个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在法律上是不需要的。

但在心理学的评估中,这件事也是诱因。

我们的网络暴力当中也会面临直接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

因为我们的被害人有可能本身就具有一些人格特质或者抑郁焦虑的倾向。

这些因素可能或多或少地都会导致他在经历网爆后,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情绪障碍或者应激反应,甚至选择自杀、自残

那么,我们怎么去判断侵权和他自杀之间的必然关系?

其实这个在法律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去研究。

甚至我们有一些来访,他可能会有一些创伤后应激障碍,不断地闪回。

那么他的经历与他病理性的特征耦合出现时,如何判断和评价因果关系,仍然需要再斟酌。

应对措施:

如果大家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权,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是前期仍然需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当然,我们知道做这个工作可能很痛苦,但是,我们还是要去及时的对能证明我们遭遇网暴的这些评论与回复进行录屏与截图。

同时,如果信息量很大,为了保证我们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大家还可以去找公证处,对相关的网络网页进行一个公证。

因为这样的证据在诉讼的过程当中真实性、证明力更强。

其实对于网络暴力的处理,我们的法律是可以满足大家现行的基本需要的,但是我们必须要做好取证的工作,做好因果关系证明的工作。

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些非常极端的就医等类似情况,并导致了一些费用的产生,大家也需要把相关的病例、相关的医疗发票都准备好,这也是我们起诉时的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本文分析的部分精彩内容。

此外,除了文章中提到的人作为动物本身就拥有的攻击性与施暴者过去被攻击的经历之外,

沈老师还在直播中从受暴者的特征,从受暴者通常权利意识薄弱的原因,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的原因,

包括从众、却个性化、极化、沉默的螺旋、信息茧房等。

赵老师也结合书籍《乌合之众》、电影《芳华》、相关案例等对网络暴力涉及到的心理学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享。

内容整理:吴嘉仪

编辑:晨溪

审核:沈家宏、彭秋红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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