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XXX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一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按照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实际确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起付标准、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相关标准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身份信息,定期将启动大病保险的监测对象有关医疗费用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返贫致贫风险核实。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定期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各市(地)要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引导鼓励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设计开发针对大病救助领域的慈善产品和慈善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积极培育“互联网慈善”,整合慈善资源,提供便捷供需对接。规范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监管及医疗救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透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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