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研究
摘 要: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最普及和最高效的媒介手段之一,利用网络开展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现阶段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思想道德状况有滑坡的趋势,网络道德失范现象有其道德因素和媒介传播根源。由此,我们要在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制度规范、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网络环境下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
关键词:互联网;思想道德;问题;对策
互联网技术在近几十年的发展深刻影响了世界,人类的生产进步、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被显性地编织进网络空间,形成了互联网社会和现实社会并存的空间架构。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促进了互联网在各方面的应用,反过来,网络也隐性建构着庞大的虚拟世界,渗透进新时期国家运行的各层面。互联网在当代的发展变化让党和政府认识到先进媒体技术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蕴藏着巨大能量,互联网能够更便捷地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汇集社情民意。但另一方面,中国网民已经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巨大数字的背后其实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网络时代,政府怎样实现良治?
一、网络时代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研究的必要性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互联网民数量达到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学习知识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以强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与互联网繁荣景象共生的是一些不文明现象在网络空间滋生,一些不良的网络风气对社会风气和现实产生了影响和冲击。
1.网络交际造成人际关系疏远
互联网的“人—机—人”交往模式似乎客观上扩展了人与人交流的时空范围,实则纵容了网上交际的虚拟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把交往机会过多赋予虚拟空间,于是人们与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络开始渐渐变得淡漠。沉溺于网络交往的个体内心易于产生枯燥而空虚的倾向,对现实社会产生抵触心理。一些个体认识甚至发生扭曲,失去了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力和参与感,部分严重的网络依赖者被界定为心理疾病。
2.虚拟社会导致道德观念模糊
网络时代,人们每天穿梭于虚拟世界和真实社会,大部分人可以把网络和现实有机勾连在一起,顺畅地完成个体角色的统一或者转换。但是一部分网民对这两个社会的道德现象、行为准则及道德意义的认识存在着一定反差。他们在现实社会被严格的道德力约束,而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他们往往自认为来到了自由的国度,可以肆意言行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他们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偏差,甚至敢于挑战现实中不会触犯的道德禁区。
3.海量信息侵袭下信息污染增加
互联网的信息量每天都以几何倍数增长,但是在自由抽取信息的同时,也会产生所谓“符号暴力”(被污染的信息)侵扰。一些虚假信息、过时信息、错位信息会影响人们筛选有用的信息;强制浏览的植入程序利用网页代码技术,强制网民自动访问黄色网站、商业广告等网页。我们看到,网络空间的信息污染也给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阻力。
4.技术进步使隐私被侵蚀风险加剧
数字化是网络虚拟空间的显著特点,信息的开放性和通用性使网络活动会留下一连串的数字痕迹,个人的隐私信息也会在网络上被查阅或跟踪。保护个人隐私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伦理道德要求。但是,由于互联网上网络安全性能较差,个人隐私很容易被他人窃取和滥用,特别是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大量涉私内容经由新媒体渠道无障碍地传播,从技术上强化了传播内容的涉私性。而我国法律对隐私保护条款的粗疏及隐私权的非分立性导致的隐私法的弱规制力,使个人隐私保护的安全性出现隐患。
5.网络监管漏洞下网络犯罪趋升
网络道德行为的自由度和灵活性非常高,这为人们放弃道德责任提供了可能。一些自恃网络技术高超的人可以利用网络庞杂、无序、松散等特点和网络监管的漏洞以及网络犯罪治理的困难,在网络上进行非法活动。尽管动机和规模有所不同,但网络犯罪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目前网络治理面临的道德困境
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不能遮蔽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虽然问题的面相各异,造成的社会破坏力不同,但是我们都可以归因到互联网媒介的新特点给网络治理带来的困难,而这些困难无一例外与思想道德建设缺失相关联。
1.网络放松了个体的自我约束
网络时代在现实社会之外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它具有再选和遮蔽自我身份的作用。“虚拟的自我掩盖了真实的自我”[2],网民可以以电子书写的方式随意地修饰和涂抹自己的身份,也可建构自己多变的主体身份。被创建的自我角色很可能是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被隐藏的面相,毫无顾忌地释放压抑的自我。这样,一些网民道德束缚感降低,较少顾及社会责任、舆论导向和道德观念。
2.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有限
现代网络社会中,个人主体性的过度发展导致了极端利己主义盛行,公民自我的道德约束力下降。而就道德的发生机制来看,传统的道德观念根基也发生了松动。一方面,网络成为当代意识形态争夺的场域,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对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另一方面,传统伦理道德在网络面前缺乏感召力和说服力。现代网络社会的信息量惊人,单一和枯燥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易被一些搏人眼球的新奇信息淹没。
3.法律约束体系不完善
法律的约束应该是在道德体系之外作为底线的个人行为约束机制,但是网络上的非道德行为甚至某些违法犯罪难以得到相应的惩处。这被我们称为网络负道德成本的低下,即网民在非道德行为后只付出极低的代价,或不承担“经济后果”。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离散结构,对人们的网络行为难以实现很好的控制,从而对不道德行为采取相应的道德监管。而另一方面是强制性的缺失,这表征了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相关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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