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GF—2014—0172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 房屋登记第七章 物业管理第八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1.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 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备案机构】【房屋登 记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 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 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 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
【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

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 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 一 )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买 受 人 已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定 金 ( 币 种 )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 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

约金。
  (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 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 达到 ; 8. ;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 2)管道堵塞;
(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5) ;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 ;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 1)逾期 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 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

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 1( 1)项中的比率)。
  (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 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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