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48章
   目录: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九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九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章会议筹备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五章执行落实
   第六章会议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中共xx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章议事制度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七章议事要求
   第八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十章政务活动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三章附则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三)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五)总结并部署政府工作;
   (六)研究处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县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属机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
   第七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实行分级把关,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长批示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十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分管副县长和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向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出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其他与会副县长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
   第二十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副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
   第二十八条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驻会人员。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重要决定、领导批示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各领域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专题工作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九)审议须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其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依照分工,分管副县长能够处理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协商处理的事项;不成熟或未按照要求完成会前准备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部门、单位报送议题需按要求填报《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报县长审定。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下属机构,提交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县长批示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提交议题的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该议题一般不予提交会议研究,特殊情况需报请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或乡镇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提交。讨论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县长因无法到会或未在议题审核单签字的,一般不予上会研究,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后可由B岗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管部门代为提交,分管副县长书面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呈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各副县长按排名从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在表决时,要提前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依据和理由。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决策。
   第二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印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九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范围可扩大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和部署。议题范围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事件、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出,或由副县长提出报请县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策事项,先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报请县长确定,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三章会议筹备
   第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八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并在会前将会议材料分发给参会人员。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3日准备好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九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请假的,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二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执行落实
   第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服从县委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三条党组会议议事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清正廉洁,务实为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五)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的章程和规定内办事。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领导,安排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需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省州县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
   (五)根据县委决定,研究干部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六)研究重大事项改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根据县委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八)研究部署党组及政府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副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明确意见。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未经论证或相关单位意见不统一的议题暂缓提交。
   第九条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奖惩、人事事项的,应征求人社、财政、卫健、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议事制度
   第十条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府党组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研讨会议,会上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研讨发言。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月召开1次。
   第十一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和县委报告。
   第十二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县政府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议事要求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呈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一条县融媒体中心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加快推进和谐xx、生态xx、文化xx、富裕xx、幸福xx“五大xx”建设。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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