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流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执行力,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综合能力的提升,结合集团公司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
   (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
   (一)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
   第三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交流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到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进行交流,且交流期间其管理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不占接收单位的人员编制。
   (二)本办法所称综合考核,是指对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工作业绩、学习情况、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四条 考核原则。考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
   负责审批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培训管理部
   负责对交流人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接收单位
   (一)负责按照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交流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
   (二)负责将交流人员建议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归档情况反馈至交流人员原单位。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和各接收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交流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等。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由各接收单位将交流人员绩效考核建议得分、绩效归档建议(共分为A、B、C、D、E五档)以及基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建议结果反馈给交流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应用和兑现,兑现基数纳入原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在多个接收单位轮岗的交流人员,接收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分按实际交流月数分段计算;绩效考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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