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

【以案释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位于经济发达区域,房地产市场火热、购房价格较高,当地遂出台了限购政策,且对购买首套房、二套房等办理住房贷款的政策作出了区别规定。

  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近期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A某,为了购买多套住房,并在购房过程中“合理”避税,与其妻B某商议后离婚,离婚后先后办理了有关购房、按揭贷款、缴款缴税及房产过户等事宜。办理完成后,A某又与B某复婚,目前仍在一起正常生活。此问题线索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转交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研提处置意见。监督检查部门在研究时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某与B某离婚、复婚属于个人家庭生活事项,夫妻双方均系自愿行为,并不存在A某与他人通奸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等违纪问题,A某离婚、复婚前后的购房及申请贷款行为,也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和市场行为,虽然离婚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少缴税款,但相关房管部门、贷款部门亦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未认定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办理成功,因此认为A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也不构成违纪。同时,监督检查部门也就此类问题征求了税务部门意见,税务部门亦表示实践中很难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偷税漏税、违法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A某与B某离婚复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少缴税款、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方式也实际产生了少缴税款30余万元的后果,虽然其离婚复婚看起来并不违纪违法,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等行为在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将两方面的行为连起来看,A某这种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故意欺骗组织、欺骗社会、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特别是A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又是县委组织部的副部长,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带头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但其放低自身要求和标准,实施上述不良行为,导致了漏税结果的发生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违纪,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此事经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拟按违纪处理,并按程序调查获取证据、移送审理后,结合A某的主观态度、认错悔错情况进行了党纪处理,A某也主动上缴了应缴的税款,在社会上收到了明辨是非、以正视听的良好效果。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是纪委监委开展线索处置工作的依据,也是职责性规定。“应当”体现的就是纪委监委必须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分门别类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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