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公送、公款私送行为如何定性?

公款公送、公款私送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乙市甲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3月,乙市财政局决定召集全市16个区县财政部门在甲县财政局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接到通知后,张某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事宜,会上经张某提议并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1000元/份标准购买礼品,届时给参加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的人员每人赠送1份。后甲县财政局办公室花费5.3万元公款购买了53份本地土特产礼品套装,在会议结束后发给了每位参会人员。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以下简称送礼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承办会议期间,决定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给参会人员,属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负领导责任,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的是送礼行为,与第八十三条的收礼行为对应;第九十六条是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修订而来,主要是规定挥霍浪费公款行为,因其中新增了“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形,就产生了与送礼行为不易区分的问题。两种行为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可以从主体、对象、方式等进行区别。  一是两种行为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送礼行为的主体是送礼者本人,实践中个人出资情况较普遍,但有的是公款。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主体是挥霍浪费公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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