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纪法课堂】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典型案例】  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40.5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A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A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A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2002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黎某某。黎某某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放在家中,并对该套房产情况隐匿不报。2004年,B船舶公司拟收购A市造船厂,A市造船厂随后进行清产核资,黎某某没有将该套房产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登记上报。A市造船厂被收购后并未在工商部门注销,黎某某到B船舶公司任职,仍保管A市造船厂公章。从2002年至2019年7月,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黎某某没有实际使用该套房产,也没有对外出租。2019年9月,黎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上述房产问题线索,黎某某随后主动交代了从2002年至案发,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上述房产的事实,并承认因群众多次举报,多年来他一直没敢办理过户手续,想等到风平浪静或者退休之后再作处理。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黎某某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所有权的移转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该套房产没有过户,且黎某某没有实际居住或处置,不应认定黎某某涉嫌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至于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事实认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认定,首先要明晰一个概念,即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解决这个问题之后,认定贪污未过户房产的要点有:第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房产。现就本案分析如下。  一、贪污房屋等不动产不以过户为必要条件  刑法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不动产的转移不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为成立条件。该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支持。“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同理,行为人侵占房产等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也不能拘泥于是否办理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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