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区直部门),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突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和作风表现情况,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着重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年度考核应当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一线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工作督查等情况相互印证补充,与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章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班子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撰写总结材料。领导班子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班子工作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本地本部门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等情况。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
(二)提前发放材料。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将班子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表表样等发放给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民主测评表按区直部门和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分别设计。
(三)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考核组列席。
区直部门应结合年终总结会一并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10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地级市应结合市委全会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市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市级“两代表一委员”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报告。
(五)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中的总体评价意见和分项评价意见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区直部门测评表分本部门领导和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同志(A类),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地级市测评表分市级领导和曾任市级领导的老同志(A类),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
(六)个别谈话。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和需要了解的问题设计谈话提纲。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商考核组确定。
(七)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八)组织部门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了解到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评价打分。
(九)分管省级领导评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评价打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
第十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进行。
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提前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材料,突出本年度个人政治思想建设、重点任务完成、创新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反对“四风”等情况。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把抓班子带队伍、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表率作用等作为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征求意见、提前发放材料、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填写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了解核实、组织部门评价。相关领导评价打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考核组按照赋分权重组织实施。
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时,一并作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书面述职述德述廉。
第四章 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民主测评、领导评价打分和组织部门评价打分的综合统计结果,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其中,地级市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区直部门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
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区直部门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
地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地级市人大、政协正职及“四套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30%;地级市法检“两长”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4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5%,自治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评价占5%,组织部门评价占30%。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得分由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按照相应权重比例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民主测评表中总体评价意见的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良好或称职80分、一般或基本称职60分、较差或不称职40分。
(二)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为(优秀票数×100+良好或称职票数×80+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60+较差或不称职票数×40)/该类型主体的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三)各类型评价主体的权重比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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