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预防犯罪,而且治安调解的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百姓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也能在最大限度节约行政、司法资源,还可以改善警察形象,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的信任,也会赢得群众对警察工作的支持,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本人于2021年4月份来到基层派出所工作,辖区共40个村屯,总人口37558人,经过近9个月的工作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受理的135起治安案件和865起警情中约有80%是民间纠纷,邻里、亲朋之间的纠纷占绝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调解结案。

我也注意到在基层派出所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执法规范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也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多次和调解双方面对面沟通,与办案民警进行交流,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自愿调解原则。

部分民警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认识不深,且没有充分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强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情况大部分都是一方当事人强行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民警缺少用法言法语对相关法规进行释疑解惑,造成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对方“找关系”,找到了办案民警的上级领导或者“花钱”了,这给公安机关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也阻碍的办案民警正常执法活动,甚至一定程度上群众产生了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不信任。

(二)调解方式的错误运用。

个别民警在执法办案中随意运用调解,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打击失位,案件降格,对常见的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错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使违法行为人逃避了处罚,甚至产生有钱赔偿就可随意违法的错误思想,群众会认为警察一味的“和稀泥”,法律的天平产生了“倾斜”,没有秉公执法,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我们警察权威性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三)调解方式方法不当。

有些同志因在调解过程中过分强调了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分是非曲直,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有时因为调解方式失当或者和当事人沟通中存在盛气凌人的情况,会使双方的矛盾一致转移到对民警的身上,将问题归责于公安机关工作不力,后期公安机关补上大量的工作也未必会得到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四)办案中存在超期或拖沓现象严重。

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个别民警存在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的帮助协调、处理问题,等到当事人耐心全无、心力交瘁,最终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因为对调解结果心存芥蒂,部分调解案件还会产生新的误会和纠纷,甚至形成上访事件。

二、治安调解工作对策我在基层派出所工作过程中经过总结,有必要对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进行一些研究,促进基层派出所“执法规范化”进程,从而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保护我们的办案民警。

(一)严格遵守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使治安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只是调解的组织者和调解人,不具备强制性,最终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的体现,公安机关也不要参与其中,只是调节结果的见证者和记录者。

(二)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的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坚决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合理运用调节方法。

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无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组织调解,在接警到结束警情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正确方式方法,进行教育疏导,直至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好团结,在调解中要控制调解局面,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根据现场气氛、态度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四)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三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的,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工作中办案民警要严格遵守公安部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做出治安处罚,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从而不至于使自己陷入程序违法的被动局面。

三、治安调解中需掌握的几种方法。

(一)从速办理,快查快办。

基层派出所面对的纠纷案件,多数起因简单,事发突然,而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此类案件,能在现场调解完毕就要在现场调解完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出双方错误,分清责任,让过错方赔礼道歉或者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避免当事人亲属事后参与,致使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规,以理服人。

调解工作需要民警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群众矛盾因何产生,帮助分析各自错误,进而检讨自己,从而消除矛盾。在此过程中,调解民警必须出自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将其行为通过法言法语适当解说,提出适用条款,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三)讲求策略,艺术调解。

无论纠纷发生在什么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要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理,还要增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在僵持的气氛中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为调解纠纷奠定基础,也拉近警民关系,促进警民和谐。

通过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使我对基层派出所工作所遇到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第一窗口,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因此,派出所治安调解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警察形象的评价,希望此文可以为广大公安朋友提供一些参考。(作者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木里图派出所所长 郭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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