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管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市、县(区)、开发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根据不同灾难级别启动相对应预警级别(详见3.1 预警级别划分)。
1.6 本市矿山基本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1.6.1 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矿山主要涉及煤、金、银、铜、铁、铅、锌、滑石、页岩、高岭土、膨润土、泥炭、方解石、大理石、石灰岩、花岗岩、石英砂等矿种,开采方式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共有煤矿3座、非煤矿山133家、尾矿库11座具体情况如下:
煤矿:3座。生产露天煤矿1座、生产地下煤矿1座,在建地下煤矿1座,分布在隆安、上林县。
非煤矿山:133家。非煤矿山以露天开采为主,尤其以采石场为主,共有露天采石场78家,其中大中型以上露天采石场有55家,小型露天采石场23家。地下矿山5家,其中银矿1家、方解石矿2家、重晶石矿1家、萤石矿1家,地下矿规模均为小型。砖厂页岩类矿山29家,高岭土、滑石、泥炭等其他露天矿山21家。南宁市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露天采石场都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层分台阶开采、机械化铲装,机械化开采程度较高。
尾矿库11座,其中生产运行2座,停用停建尾矿库9座。从规模上分,四等尾矿库3座、五等尾矿库8座,没有三等以上尾矿库。尾矿库均为正常库,没有危库、险库、病库。
1.6.2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南宁市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爆破、露天边坡滑坡坍塌以及各类矿山机电设备等,所有煤矿都有发生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其中对我市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主要是水害、瓦斯、火灾、顶板、边坡滑坡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2002年以来,南宁市发生重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起,为2002年10月29日,南宁市矿务局二塘煤矿井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死亡。近期发生的煤矿事故为:2017年11月14日,南宁市白马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白马煤矿运输车辆伤害事故,死亡1人。对南宁市在册的3座煤矿,特别是2座生产煤矿均需重点防控、重点监管。
非煤矿山主要的安全风险在于地下矿的采矿、掘进、运输、通风、排水、机电、提升、顶板管理和露天矿山的爆破、排险、铲装、运输、加工等环节,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有爆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火灾、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滑坡、坍塌、运输事故等。近年来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为露天矿山坍塌、物体打击、运输车辆伤害、机械伤害事故和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透水事故。监管重点在隆安县、马山县、东盟区、青秀区、良庆区的地下矿和武鸣区、西乡塘区、宾阳县、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江南区的露天采石场。
全市共有尾矿库11座,以停用停建库为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有生产尾矿库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干滩长度不足、坝体安全超高高度不足、浸润线高度超高、截洪排洪设施运转不正常,停用停建尾矿库无人管理容易引发溃坝垮坝事故。尾矿库主要事故类型为溃坝、垮坝、漫坝。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市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统领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与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负有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部门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由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
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时,市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决定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项;
(5)决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重大事项等。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南宁支队、南宁市矿山救援中队、南宁供电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覆盖范围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警和通知;在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地面应急通信系统;为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提供平台;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职能部门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发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协助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等。
市工信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市卫健委:负责医院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市民政局: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受、管理及发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环境监测,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武警南宁支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南宁矿山事故救援中队: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组织一切力量对井下遇险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南宁供电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值班电话:xxxx),承担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发生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
(3)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决策、防范事故发生、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与制订、修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5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区)、开发区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国家、自治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则市、县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一般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安委办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现场应急值守;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2)现场应急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矿山企业、市矿山救援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到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应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参加部门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组成单位: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宁供电局、驻南宁通信运营单位、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气象、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卫健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负责事故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公安部门、武警南宁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山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亲属安置、安抚;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社会捐赠;污染物清理处置、环境恢复等。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
蓝色预警(Ⅳ级),对应一般事故:有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对应较大事故: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对应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红色预警(Ⅰ级),对应特别重大事故:有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的报告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级指挥部发布。
3.2 预警发布
3.2.1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市发生Ⅰ级、Ⅱ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灾难信息,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国家、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市、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服从国家、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指挥,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2 黄色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灾难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市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黄色预警要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 跨市级行政区域预警发布程序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级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3.2.4 蓝色预警发布程序
蓝色预警由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参照以上程序发布。
3.3 预警预防机制
市、县(区)、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 信息报告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局,并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2)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事故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开发区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自治区及国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5.2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启动预案。同时,矿山企业和事故发生地县(区)、开发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开展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区域、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1)发生矿山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成立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在自治区及国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发生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成立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提请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在自治区及国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成立市指挥部,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发生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成立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县(区)、开发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5.3 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市指挥长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和市指挥长职责,启动Ⅲ级响应,向自治区政府请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3)市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市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4)事故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矿山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市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5.4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项如下:
①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组织专家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医疗、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矿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组织各种应急保障。
5.5 应急救援中止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或者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引发次生灾害发生,导致更大损失,或者无法实施救援等情况时,经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由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
5.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才能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骨干作用,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工作地点救援人员的安全。
5.7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和新闻宣传组负责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
5.8 应急结束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响应等级,经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宣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南宁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全力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更好地开展。
7 保障措施
7.1 救援队伍保障
(1)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是本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市应急局负责市级矿山救护队伍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救援需要,请示自治区应急救援中心调动自治区有关矿山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所属(辖)矿山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伍的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外,还要与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2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由矿山所属县级政府和市政府负责筹集。
7.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救援工作。
7.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县(区)、开发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6 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南宁分公司要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提供支持;必要时,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具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环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不得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和保护。
7.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市、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市、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需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有关人员处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3)演练。加强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矿山企业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xxx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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