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的管理,严格外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管理的原则
处级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组宣部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
1.院党委组宣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2.院人事处负责处级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上交的期限
1.处级干部因私出入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因公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新提任为处级干部的人员,自任职文件下发生效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相应部门保管。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1.处级干部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向院党委组宣部领取出入境证件。 2.处级干部因公再次出国(境)必须凭相应《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由院党委组宣部政审合格后向院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负责保管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材料,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五、其他
1.所有处级干部不得私自留存出入境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失手续;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 2.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学院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持照人未按规定上交出入境证件,造成遗失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 4.未按规定审批而擅自要求领取出入境证件的,证件保管部门可以拒绝。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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