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课程考试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是评价一个学生本课程学习水平的重要途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和部分考查课均安排相应考试。为了明确对考生和考务人员的要求,提高成人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合理性,发挥各教学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职能,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
一、考试总体安排
第一条 考试是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学期考前2—4周学院公布具体时间安排。
第二条 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开卷也可闭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考查课程可开卷也可闭卷考,但一个专业开卷考课程不超过4门。
第三条 学院负责命题,考试结束后组织试卷批阅,公布成绩。学院不定期向各教学单位派出巡视人员,检查考试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点负责试卷印刷,并根据考试时间和实际参考人数,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进行试卷密封评分。
第五条 所有监考、巡视人员在考试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胸卡。在考试过程中,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并承担有关责任。
二、对考生的要求
第六条 考试时考生应携带学生证、身份证,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的考生应出示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七条 学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要求隔排、隔列)就座,考试开始时,应按要求写好自己的姓名、班号(含学号)等项目。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示意,轻声向监考人员咨询。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及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不准携带文曲星等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工具参加考试。与答卷无关的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条 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替考,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窃取他人的答题信息。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十一条 交卷时,应将考卷交到指定地点后,立即退出考场。退场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大声喧哗,不得干扰监考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被宣布为违纪或作弊时,当事者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如有不同意见,不得与监考人员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院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三、对监考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所聘请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爱护学生,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能够保证考场纪律严肃,公平、公正监考。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安排,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桌面和抽屉,公布考场座位顺序,组织考场秩序,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对没按要求就座的学生调换其座次,对无故不服从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提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按时发放试卷。考试时,逐个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并一一核对,有问题的必须予以确认。发现身份不符合者,立即扣留证件,留住有嫌疑的考生,在查清事实确认考试作弊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所答试卷作废。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与他人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试中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中断学生的考试。不得任意干扰学生答题。不得大声喧哗、闲谈、抽烟、阅读杂志或报刊。
第十七条 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指出并制止,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当场宣布其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并劝其离开考场,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录违纪情节及考生态度。
第十八条 对携带手机、文曲星等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工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的学生,监考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制止、批评、没收物品。如果核实有违纪事实,应将责任人清退出场,并作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偷看他人答题,或交头接耳者,监考人员应及时警告,重者予以清除出场并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交换试卷、换写姓名、请人替考、替人考试等情况,监考人员必须立即将当事人劝告出场,并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5分钟,提醒考生填写好个人信息,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认真清点试卷,保证发卷数、参考人数、收卷数一致。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的相应内容,如发现问题应处理完毕后再离开现场。 剩余考卷必须收回,不得流失。
第二十二条 对本考场发生与考试有关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保护好物证,及时处理和汇报。
四、对教学点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学点应由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作为考试负责人,负责考试组织、试卷保密、数目核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试负责人必须是教学点正式的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原则性,能够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和考核严肃公平。考试负责人作为考试的具体组织者,应严格杜绝各种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公布具体的考试安排后,考试负责人应根据考试人数和科目,落实考场和监考人员,向学院提交《考务安排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统一时间组织考试。若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试负责人要提前安排、布置好考场。考场要求:卫生清洁,桌椅摆放整齐,能够容纳与报考人数相当的考生,并且考场相对集中。每个考场安排2—3人监考。如果考场人数较多,可以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 考试负责人应提前组织召开学生大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对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使学生正确对待课程考核,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试负责人要提前组织监考人员,召开考务工作会议,严格落实本办法中“对监考人员的要求”,交待注意事项。每个考场的具体监考人员名单,在考前20分钟才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提前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的相应内容,按学号顺序安排好考生的具体座位。一般情况下,以30—6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要求学生隔位入座。为保持考场卫生和秩序,考场在考前5分钟才可公布。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考试负责人应巡视各考场的组织情况。考试结束后,考试负责人应立即收集各考场的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在核准各类数目无误,统计清楚违纪情况后,用牛皮纸袋密封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点考试全部结束后,考试负责人应立即将试卷以挂号印刷品的形式寄给学院或由巡视人员带回。如果考试集中且连续进行,要求考试负责人在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试卷寄出。
第三十二条 考试负责人自始至终作为试卷的专门负责人,对任何考试没有作答或已经作答但没有批阅的试卷,要求一律蜜封保存。试卷在考试、存放期间,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经手。
第三十三条 需上机考试的课程必须在有条件的机房进行,并保证考试时每人一台机,要求机器性能好、运行稳定。机房工作人员应事先对考试用机进行检修,避免考试期间出现故障。考试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全程跟踪,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上机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上机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生网络中断并且无法立即恢复之类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延长考试时间或中止考试。学院将采用备用考试方案。
第三十五条 对各科考试成绩,应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及时记入学生学籍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教学点进行的教学环节,如实验课、上机课、体育课、听力课等,由教学点聘请教师组织授课并进行考核。教学点必须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成绩登记表经主考教师和教学点负责人核准签字后,将原件邮寄到学院,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教学点应要求学生深刻检讨,由辅导员或辅导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试卷保管办法
第三十八条 命题原则: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命题要求:
1.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均原则上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2.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
3.客观性试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
4.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的、灵活性的、现代性的内容。
5.试卷的每道题后面都应标有相应的分数,答题纸上必须有密封装订线。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试卷的审批与保密
(一)教师命题试卷送交继续教育处审核;审核内容为试卷的题量、难度、题型、分值分布等。
(二)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重新命题的试卷应在一周内返回重新审核。
(三)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四十条 试卷的制卷与密封
(一)试卷一律采用学院规定的试卷样式,并要求为打印稿。试卷要填写相关信息内容:考试(考查)时间、学年及学期、课程名称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试卷必须打印清晰。
(二)审核后的试卷由继续教育处统一保管。并在考试前三天下发到各教学点印制。
(三)在试卷印刷时期,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四)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纸张,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五)试卷制作完成后,由各教学点统一装订封袋,在考试前发到监考人员手中,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试卷的启用和装袋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10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考卷数量,对于要求密封阅卷的课程,要将所有试卷中标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进行密封后装袋,确保评阅试卷人员无法从试卷中获知考生基本信息。
(三)试卷密封装袋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或者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试卷的评阅和分析
(一)评阅
1.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1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2.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总和,平时成绩不应在卷面上体现。
3.阅卷结束后,各教学点要及时登录学生成绩并上报学院。
第四十三条 考试试卷保存的范围和方式
(一)保存范围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
(二)保存方式,教学点必须指定专人、指定地点妥善保存,学院将定期对试卷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1.要求存放规范,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2.建立试卷档案,试卷档案归档内容:目录、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试卷、考试考查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试卷丢失、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
(三)试卷的保存年限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四年。
六、巡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所有考试,含考试、补考、极限补考,继续教育处都要安排人员进行巡考。巡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巡考职责:

1.代表考试主管部门对教学点的成人学历教育考试进行检查和督促;
2.考试开始前,检查考场设置是否规范,监考教师和考生的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3.考试开始后要巡视考场,检查考场情况,督促监考教师和考生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4.巡考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巡考记录表交继续教育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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