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院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院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学院又快又好地发展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院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院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师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院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院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院长的指挥权威。院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院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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