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三

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三
2019年2月1日
案件办理是否公正、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在人民群众眼中,政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动足以动摇整个司法的公信力。
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加强政法工作的监督有何重要意义?《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考虑?政法工作如何正确把握“独立”与“监督”的关系?《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参与《条例》起草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权威专家学者。
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任何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产生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运行的一条铁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说。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执法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依规治党的重要领域。”李林说,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必须把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范畴,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不留漏洞全治理,不留情面全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条例》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政法人员切实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陈卫东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李林看来,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中,严格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两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李林认为,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按照行政权特征、遵循司法权规律,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执法权、司法权,防止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随意执法,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钓鱼执法以及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执法,克服和消除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
《条例》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据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介绍,《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制约环境下推进。
胡增印告诉记者,《条例》完善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监督体系,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衔接,并结合政法单位在政法改革中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有关制度规定。
李林认为,《条例》健全和完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制度,以及党委政法委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和督促整改等要求。”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介绍说。
监督保障依法办案
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法治保障。但是,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须臾离不开党委政法委以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领导、支持和监督。
对此,应如何深刻理解、正确把握?

陈卫东解释说:“监督是保证依法办案,支持办案,不是代替执法司法机关办案。贯彻执行《条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陈卫东认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有机统一的。各级党委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其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落实。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工作。政法机关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问责制度,杜绝领导干部违法插手案件的现象发生。”胡增印介绍说。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李林告诉记者,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是相互对立、彼此冲突的矛盾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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