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公告
为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有关要求,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措施公告如下。
一、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外籍人员和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如实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嘎查村)或单位申报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内行程、健康状况、入境目的等信息,入境时按规定如实填写《信息登记卡》。
二、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到达后,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14天内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尚未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报告,由属地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广大群众获知入境人员来我区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可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拨打110报告。
四、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在我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五、入境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期间,要遵守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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