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优化线上网络招聘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现场招聘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主动进行用工对接,掌握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人社网站”“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提供岗位发布、招聘求职等线上服务,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品牌。
2.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农民工节后返城返岗情况,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3.改进就业创业培训方式。通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站)、求职信息网等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用工企业、劳动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及时提供相关职业培训管理服务。改进培训形式,鼓励企业采取“师带徒”、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7.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确有必要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10.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1.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根据我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时间的有关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2020年2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期,畅通网上申报、电话委托、电子邮件等多种申报方式,并及时向社会通告,不影响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保待遇享受。凡符合条件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延迟申报办理并补发相关退休待遇。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12.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13.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上述人员尽早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四、大力推广不见面服务
14.充分发挥网办平台作用。鼓励和引导群众网上办理人社业务,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我的连云港”APP、“连云港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实现在线查询和办理,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深入推进电子档案系统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减少非必需的现场办理,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实时更新。畅通12333服务热线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
15.做好公共服务区域防疫防护。落实好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定时对服务大厅、办事柜台、自助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进行消毒、清洁。严禁未戴口罩办事群众进入服务大厅,安排专人负责群众体温测量,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关心关爱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加强工作人员科学防护宣传教育,充分保障公共服务正常有效开展。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6.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各技工院校2月17日前不得开学,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具体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和省人社厅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好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健全和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和重点人群报备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机构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充足预备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具,提前对校园生活、学习等重点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教职工广泛宣传预防知识,提高师生防范意识。
六、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和人事管理措施
17.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防治人员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18.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表彰,其中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及时给予奖励,让表彰奖励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20.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市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调度,各专项小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举措,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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