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养殖环境净化行动,引导散养户退养、弃养。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督促落实封闭饲养、隔离观察等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猪场(户)不得补栏。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隔离舍等防疫设施设备。加强生猪可追溯管理,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建立科学消毒制度,严格运输车辆、人员、物品等清洗消毒。鼓励有
条件的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野猪传播疫情。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施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严格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督促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严厉打击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打捞地沟油和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等行为。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建设,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付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协调联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定点清除,对因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

(五)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履行检疫程序,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规定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配备必需的检疫设施设备。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严格屠宰企业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督促屠宰企业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及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对环保不达标、动物防疫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负责)
(七)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官方兽医数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协检服务
。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能,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八)规范屠宰企业自检。督促屠宰企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要求的实验室、配备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完善检测记录和留样管理等。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严格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以及伪造、使用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予以严厉打击。(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十)强化运输车辆管理。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在县域内设立区域性高温清洗消毒站,指导完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十一)加强运输过程监管。
进一步落实外埠入苏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备案管理制度。抓紧编制全省动物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布局规划,强化全省运输环节检查、消毒工作。加强跨省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落地监管工作,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调运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合规的定点屠宰企业。采购进口生猪产品的应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国家分区防控政策。
根据国家区域化防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制定大区防控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区域内省际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推进疫病防控,统一协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统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按国家规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五)强化进出境检疫监管和打击走私。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对进口动物及动物制品,必须按照要求实施查验。强化运输工具检查,发现疫区猪肉及其制品的,实施封存,未经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产生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强化对旅客携带物、国际邮寄物的监管,对截获的猪肉及其制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继续开展专项行动,以分散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南京海关、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
(十六)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强化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加强乡镇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力量配备。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将动物疫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七)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推进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布局,建立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升级改造,推动新型、环保、高效的处理设备及工艺集成应用。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实现畜牧兽医全过程全链条可追溯管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八)压实各方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县、镇两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为单元,重点推进镇(乡)、村(居)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依法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畅通疫情举报渠道,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发布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严肃追责问责。逐级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褒奖。(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八、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尤其是规模养猪场在做好生物安全防范的前提下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强化产销对接,苏南等主销区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猪肉生产供应。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具体政策意见。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对从省内持证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统筹利用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引导养猪场(户)参加保险,提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覆盖面,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提高生猪养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保障规模养猪场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全产业链生产
经营,推动猪肉保障供应由“运猪”向“运肉”转变。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苏南和苏中部分猪肉自给率较低的地区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猪肉自给率。鼓励本地龙头企业到苏北主产区或周边省份建设生产基地,或合作建立契约式供给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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