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规章制度汇编(8篇)(高校、医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规章制度汇编(8篇)(高校、医院)
目录
1.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
2.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3
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6
4.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20
5.教职工活动室管理制度 24
6.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33
7.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38
8.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45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xx号令)和《xx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xx%左右确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又要兼顾其他岗位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xx%,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遵守党纪国发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参政和议事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关心学校的事业和发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其所属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教代会召开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参加会议,完成大会各项任务;教代会闭幕后,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x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退休、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情况而造成代表名额出缺,或代表不能履行职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代表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替补。
教代会代表任期中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所属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所属代表团亦不再增补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变动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代会换届时,学校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学校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其成员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学校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和代表团团长。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执委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中的学校党委领导、工会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执委会成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参政议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执委会成员接受代表的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执委会成员,教代会有权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届x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时间为xx月下旬。每次会议须有x/x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研究或x/x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前任学校领导、离退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为特邀代表,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各中层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执委会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及其执委会交办任务。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执委会中产生,必要时也可以吸收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与教代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执委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提案征集,由学校工会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通知;决议贯彻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xx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xx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协助执委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应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校发展规划、绩效工资分配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选举产生执委会;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提案
第三十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绩效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xx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附提案表电子版)。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经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部门落实。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第八章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五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x/x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质询、督查、听证和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校党委会审定,并经教代会七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xx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使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真正行使民主权力,并在教代会闭会之后,便于继续工作而成立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为使活动经常化,更好地发挥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审议学院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期)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院工会(教代会)的信访处理和围绕会员(教工)代表的建议所开展的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方面的评比竞赛和科技开发工作。
负责会员(教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执行会议情况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议民主管理工作方面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
负责教代会中的提案审查、落实方面的归纳和整理。
监督各项提案的整改和落实。
有权对不符合实际的提案予以纠正和否决。
负责被采纳的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效益的建议方案的评选表奖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议提案工作方面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要将提案的收集、整理、送交、落实等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代表报告。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
负责教代会教育方面议题的整理和归纳。讨论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关科研、教改等方面问题。收集与教育、教学方面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认真研究学院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参与和民主监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议教学工作方面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负责对教职工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有关方面的竞赛评比。
四、文体工作委员会
负责教代会文体方面议题的整理和归纳。
对教职工年度的文体工作进行计划、决策并监督实施。
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反映到院工会,更好地改进工作。
负责组织安排具有群众性、教育性的文体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五、女职工委员会
负责教代会女工方面议题的整理和归纳。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员(教工)代表大会关于女工方面的决议。
组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活动,提高女教职工自身素质,促进女教职工健康和发展。
教育女教工提高自我维护意识和自我维护能力,从根本上维护女教工的合法利益。
六、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
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参与学院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调解学院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教代会、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交办的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xx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代表组长会议)是教代会的工作会议,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沟通学院领导和广大教职工之间的联系,直接反映全体代表正式意见的重要渠道。代表组长会议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的方针,维护以教师为主体的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条代表组长会议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学院管理,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代表组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代表组长会议的构成
第五条代表组长会议成员由各代表组组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与专职副主席组成。
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个别代表组长因工作原因或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填写委托书,指定本组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反映本组代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代表组长会议的任务
第七条代表组长会议的任务是:
听取讨论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教代会工作报告,教代会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教代会授权,处理已经教代会原则同意,且须进一步补充、修改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变动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审议属于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管理中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可以同意或否决人事分配制度等重要规章的试行方案,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动保护等方案。
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可就部分福利基金的使用方向以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情况的汇报,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
涉及较多教职工切身利益,行政领导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商定的或民主管理中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代表组长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代表组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召开。
第九条代表组长会议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参会人数超过代表组长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第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况,学院工会委员会应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学院行政希望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不少于xx%的代表组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不少于xx%的教代会代表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学院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第五章代表组长会议作出的文件形式
第十二条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结果,以纪要、报告、议案和决议等文件形式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并通过各代表组长传达给教代会代表。
纪要
汇总会议讨论情况,编写纪要。
报告
代表组长会议形成倾向性意见,需提请学院行政考虑和答复的,可以形成代表组长会议报告。报告文本需经代表组长会议参会正式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议案
代表组长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学院行政注意,并希望实施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代表组长会议参会正式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以代表组长会议的名义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范围与格式等要求均同教代会代表提案)。
学院行政应在议案提交后的x月内给予答复。
决议
经代表组长会议参会正式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形成代表组长会议决议。代表组长会议代表教代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由其后的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对于代表组长会议决议或其他需要征询代表意见的事项,可以采取各代表组长分别征求本组代表意见的方式
第十四条代表组长有责任把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情况、提出的议案、做出的决议等文件及时传达给本组全体代表;代表组长还应以适当的方式把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传达给本单位群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教代会授权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议事与决策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教代会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审议的重要议案,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教代会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审议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主席团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向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收集提案;
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组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各代表组讨论的意见,可以对上述问题作相应的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教代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同时,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专业代表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报告主席团。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院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各项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学院党政办协助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学院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六章需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八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需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志,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在充分采纳、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代表要求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前提出请求,并报告发言内容,经大会主席团研究许可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二十一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组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组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活动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动室是教职工学习知识和文化娱乐的场所,室内各项设施、文体娱乐用品等,仅限本室内活动使用,一律不得擅自带走或外借。
第二条参加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不得吵闹和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第三条注意公共卫生,不准在室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进行其它不健康等违法娱乐活动。
第四条爱护公共财产,如有无故损坏,负责照价赔偿。活动结束后,使用者要按原位摆放器材。
第五条活动室按规定作息时间开放和关门,在作息时间外,如无特殊情况与批准,一律不开放。
第六条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活动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活动时要保证自身安全,身体不适要停止活动,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第七条负责活动室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热情服务,注意安全,节约水电,及时关好门窗、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物品损坏。
第八条学院其它部门使用活动室,需向院工会申请,经院工会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性作用,保证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xx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领导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撰写巡视报告,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条代表巡视的具体内容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
学校近期相关的中心任务或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指定或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代表巡视工作的程序
提出巡视课题。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代会代表的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巡视课题。经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成立巡视小组。由部分代表组成巡视小组,一般为xx人左右,组长由校工会根据巡视内容指定。
培训巡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确定巡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实施巡视方案。一般采取听取被巡视部门介绍情况,代表现场考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写出巡视报告。由巡视小组汇总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写出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
反馈巡视情况。由巡视组组长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巡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巡视情况及工作建议。
第五条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
代表巡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代表巡视工作的要求
组织代表巡视工作,是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进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必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精心组织,确定好巡视方案。
在巡视过程中,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着眼;在不干扰学校和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巡视活动是对代表参政能力的培训与提高,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思想宣传和群众引导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所有。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教代会机制建设,规范教代会议事程序,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xxxx大学章程》和《xx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的议事机构
(一)为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开展,教代会设立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教代会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负责日常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的,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为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构成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中正式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成员推荐名单须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组织、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
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草拟大会决议或决定。
处理大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向大会报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讨论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讨论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生活福利事项。
听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或建议。
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研究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四、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教代会下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思想文化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对教代会负责。
(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或决议、决定的依据。
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对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处理。
根据需要向大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教代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教代会议事一切从学校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和需求。
(二)坚持大局为重原则。教代会议事是为了代表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工作,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三)坚持调查研究原则。教代会代表要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善于集中教职工的正确意见,切实代表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议事能力和水平,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议事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对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议案一经通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六、教代会议事内容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审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教代会议事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提出议题。
(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解决方案。
(三)通过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的建议或决定,须报请学校党政同意后贯彻执行。
(四)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向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收集提案;
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教代会召开之前,可以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六)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七)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八)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对修改后分歧较大的议案,原则上暂缓表决;对法律政策规定必须限期制定方案等原因必须表决的议案,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九)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通过校务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八、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议事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教职xx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组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xx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xx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是在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教职xx余文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院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社团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成立初期其成员应在xx人以上。
具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六条教职工社团成立流程
由社团发起人向院工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该社团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经院工会审核批准后社团成立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社团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会员
凡学院教职工,承认社团章程都可以加入社团。
加入社团应遵照自愿原则,本人申请,经社团会长同意即可。
会员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有权监督社团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④有对社团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②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④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社团组织机构
社团发起人组织全体会员选举并报请院工会同意后产生本社团会长、副会长。
社团秘书长由会长指定,并提交社团大会通过。
会长、副会长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方案;召集会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向院工会汇报工作及对外联系工作等事宜。
社团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等社团有关事务。
第四章社团活动与经费
第十条社团活动
各社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各社团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应从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和组织队伍,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根据社团特点,承办院工会主办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的经费
社团经费来源:院工会根据社团开展活动情况,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各社团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和个人争取的赞助等。
经费应由社团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各社团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院工会给予社团的经费支持,要按规定项目使用并凭单据报销,社团活动经费支出预算须事先报院工会备案。
院工会委托社团组织的全院范围交流、展示、比赛项目;代表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院工会批给项目经费。经院工会认可,社团委派成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取得名次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社团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经注册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年x月向院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xx月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十三条院工会每年xx月对各社团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社团评估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社团的年度总结。
经费(自筹资金、院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本年度社团成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院工会对社团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对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合格登记;对“不合格”的社团依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院工会对各社团的考核内容
社团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配合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受院工会委托承办院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社团向院工会报送的新闻稿件数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于xxxx年x月xx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程序,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学院编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学院设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人事处长、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x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院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学院各类表彰;
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教职工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
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请人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xx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请求;
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回避,召开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诉人不服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下同)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促进学院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院长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负责执行和处理学院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所辖部门为单位,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各单位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的构成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xx%,同时代表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
第十二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x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果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尽不到代表应尽的义务,无故不参加或很少参加有关会议等,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消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关心学院的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常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模范地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代表因退休或调离本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缺名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产生。
第四章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含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教代会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为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不间断,教代会设立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各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审议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
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处理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
做好学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组织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级工会关于“两会合一”的精神,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教代会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同时也是工会的会员代表组和工作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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