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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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六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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