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各类通知汇编(9篇)

目录
1.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
2.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9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15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24
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30
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 34
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39
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的通知 42

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诸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我区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主要指牧业旗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县、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和18个民族乡)基层一线人才短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在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振兴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
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订单式”培养计划向内蒙古倾斜,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基层急需人才“订单式”培养力度。继续做好定向大学生公费培养,依托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每年为乡村培养师范生400—800名左右、医学生200名左右,确保学生定向就业安排和协议履行落实到位。实施招收艰苦边远地区大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参照公费师范生、医学生培养模式,探索涉农类公费定向大学生培养。
三、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落实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
服务机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信息系统,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五、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教育培训和实训体系。支持高校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到基层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
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自主创业。对创办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优先享受场租、水电费等减免政策。
七、支持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兴经营主体。将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
八、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社区民生每年招募7500名左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
九、优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统筹调剂、建立编制“周转池”等方式,充分保障边
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人员,更好地吸引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对招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十一、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对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招聘行业、岗位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分数线;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组织开展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场招聘。
十二、着力解决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本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大学专科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十三、推动落实“县管校聘”改革。逐步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
小学教师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招聘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试讲(说课)、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招聘。
十四、畅通基层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允许自治区、盟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十五、完善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可直接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六、强化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保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高定薪级工资。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
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要达到约定的3—5年最低服务期限。在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出。
本通知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财法〔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为做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工作,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
任,既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又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措施上高效务实,着力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夯实制度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审核、评估行政处罚事项。一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制定和备案环节做好说明
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重点审核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定期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要及时按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各级财政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时,要正确把握相关规则和要求。一是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二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研究制定包容免罚清
单。三是推进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提升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效率。强化与金融监管等机构的行政执法合作,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协助要求。四是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注重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监管威慑力。
四、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健全立案规则,完善处罚告知、公示、全过程记录、听证、法制审核等制度机制。一是健全立案规则。合理确定立案标准,规范立案流程,防止有案不立、久拖不立。结合政府采购领域、会计和资产评估行业等管理领域案件的特点,依法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立案标准。二是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依法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文字、音像记录机制,对行政处罚的启动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调整听证范围,优化听证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探索开展互联网在线听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以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法治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作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表率,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
受监督,以更好地部署、监督、指导相关工作。二是将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时间,保障培训的课时数量和质量,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实施行政处罚法。三是将专题学法与日常学法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实践需要开展专题讲座、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活动进行专题学法。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帮助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时学随处学。四是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和精神。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易操作的落实举措,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对保障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要注重梳理总结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粤府函〔2021〕2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
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
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
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集中公开时,只公开标题、题注和正文,不重复公开负责人签署的命令。题注应当包含公布时间及文号、修订时间及文号、
施行时间等标识性信息,具体请参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网站)“行政法规库”的题注格式。
二、为提高规章集中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利社会公众更好使用通过网络获取的规章文本,我们商司法部办公厅、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设计了规章的网页版式、下载版式,同时,相应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设计,现一并印发。
三、要加强工作协同,协调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开展工作,把规章系统清理工作做扎实,为规章集中公开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公开后的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使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成果持续发挥作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工作,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集中展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五、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中央文件的重点工作之一,事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高认识、加强领
导,严格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向社会提供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权威规范的现行有效规章文本。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要求,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近期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等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服务券”补贴、“技改专项贷”、社保补贴等方式,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支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各地用足用好贴息和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促进
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笔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及以下。组织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联合优质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实施“主办行+专属信贷产品”,每年力争新增信贷资金2000亿元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确保相关市场主体应享尽享。为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分批出台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创新、延期惠企接续政策。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建立健全违规收费举报投诉、随机抽查、曝光问责、信用监管等机制,做到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省税务
局、省财政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融资支持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深入推进金融辅导工作,扩大工业、科创、绿色、涉农等重点领域中小企业金融辅导范围,将遇到暂时融资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分次分批纳入辅导范围。强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失信惩戒。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省清欠工作机制作用,对企业投诉发现一起核查处理一起。强化国有企业投资立项、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和支付管理,做到应付尽付,杜绝前清后欠、新增欠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大宗商品指数变化监测,对重大变化情况进行及时预警,有针对性的引导企业预期和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围绕轨道交
通、高端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支持产业联盟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下游加工型企业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供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鼓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培训,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场内期货、期权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期货套期保值服务,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基差贸易、仓单服务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发挥省交通运输服务外贸出口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问题。完善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政策,降低用工成本。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借助山东省公共招聘网及各市公共招聘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招用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及相关技术人员,填补岗位空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科学用电管理
  充分发挥省能源电力保供协调机制作用,优化科学用电管理。梳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对低压小微企业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完善细化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电力缺口情况,
按照先压限“两高”项目用电,再压限其他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的顺序实施,在确保民生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规模限制。支持电力用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或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或选择代理购电等三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
  六、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加快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等主体,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线上拓展行动。优化海外仓布局,在中东欧、东非等具备条件的
海外仓搭建线上线下商品展示展销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专场推介活动,畅通中小企业借助海外仓出海渠道。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与推介,引导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海外市场。深化“山东制造·网行天下”专项行动,通过“流量券”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借助专业平台开展“云采销”,拓展采销渠道。(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作用,增强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以及政务大厅、服务平台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切实将政策传达、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要落实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早谋划制定解决措施。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使用单位:
2021年7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特种设备检验监督所进行液化石油气罐车定期检验时,在未置换罐体内介质的情况下,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空气与罐内介质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点火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经调查,该机构在本次检验工作中存在检验人员无证上岗、检验程序执行不规范、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等严重问题。近期国内还发生多起由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相关事故。为规范移动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促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检验,保证检验质量
移动容器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证注明的本机构检验场地内开展移动容器定期检验,按照检验方案做好检验前的安全防护和检验准备,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对于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移动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至少包括对罐体开展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内容,必须确认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由检验师签字后,方可进入罐内实施检验作业或者对罐体进行气压(密)试验等。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立即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查2020年6月1日以来检验的所有移动容器,内容包括移动容器基本情况、实施检验的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论、存在的问题等。对本机构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外实施定期检验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要对照检验规则对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凡是未严格按照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检验的,应当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主动撤回定期检验报告,并与使用单位协商后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重新实施定期检验。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充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移动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
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专业培训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按照软管制造厂家的规定,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对充装软管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任何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检验,在送检设备时,应当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项目、检验场地是否在核准证书注明等相关信息。对于将移动容器向不合规的检验机构、检验场地送检的使用单位,或者利用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使用单位,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增加对移动容器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查比例和频次,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机构违反检验规则、弄虚作假和不在本机构移动容器检验场地实施检验等问题。对不进行自查或不如实上报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理并暂停该机构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使用权限。
各检验机构应当将自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汇总形成自查总结表(见附件),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于2月16日前书面报送总局。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特种设备局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
2021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近期,福建省福州市、广东省湛江市等地接连发生电梯伤亡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按照“安心乘梯守护行动”部署,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快推进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电梯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一是制造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服务职责。电梯制造单位要通过网站公示或寄送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所销售的柱
塞式电磁铁型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以下简称鼓式制动器)相应专项排查治理方案,明确鼓式制动器电磁铁的拆解保养方法、周期以及免拆解的产品型号等;对在电磁力作用下会产生摆动的导磁松闸顶杆,制造单位应当免费提供非导磁的松闸顶杆,并指导相关维保单位完成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工作。二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现场整改。电梯使用单位要组织维保单位重点对曳引驱动电梯(不含杂物电梯)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实施现场整改。特别是对使用6年以上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要优先安排鼓式制动器的现场整改,及时化解风险。三是严格检验技术把关。各地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人员统筹调配,结合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认真查验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的视频或照片等见证材料。发现存在应列入鼓式制动器排查治理范围而未列入、未有效实施拆解保养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电梯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制造单位未公开相应鼓式制动器维保技术文档、应当更换而未免费提供非导磁的松闸顶杆,以及使用、维保单位未实施鼓式制动器拆解保养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未在网站上公开相应鼓式制动器专项排查治理方案和维保技术文档
的,不得申请免评审换证。企业补充相应技术文档后,方可受理换证申请。
二、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乘客困梯情况下及时施救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提升电梯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服务能力。一是切实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做好人员值班,保证轿厢紧急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好、通讯畅通,一旦接到电梯困人通知及时安抚被困人员,第一时间组织救援。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发现轿厢报警装置失效、值班电话无人响应等问题的,要依法查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持续扩大应急处置平台覆盖面。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协同应对”的原则,坚持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专业维保单位为依托,专业救援部门为补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96333”等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展平台覆盖面和省内联网,保障困梯乘客以安全、快速、科学的方式得到解救,最大限度减少困梯乘客伤亡。三是研究探索智慧救援。结合智慧监管工作试点的推进,在已建立“96333”等电话呼叫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基础上,充分考虑老人儿童的实际需求,将传统人工报警方式向智能报警方式转变,在轿厢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响应时,直接发送信
息至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及当地应急处置平台,逐步实现电梯智慧救援,利用大数据归集探索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自动应答和自助派单,不断提高本地区电梯应急处置服务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乘梯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推广维保质量指标,大力提升电 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大市场监管优势,强化协同配合,全面深化电梯按需维保改革。一是研究建立维保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选用相关电梯维保质量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1),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基础实施按需维保改革,由维保单位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并接受使用单位和社会监督。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查验维保单位履行承诺的实施情况,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所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将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定价的市场机制。试点推行电梯维护保养格式合同范本(见附件2),引导以维保质量指标为考量基准,确定使用、维保双方责任和义务,鼓励维保单位主动公示电梯维保服务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营造公平、有序、透明的市场
竞争环境,形成优质优价的维保市场氛围,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乘梯安全意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电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正确乘用电梯。一是张贴警示标识,引导公众安全乘梯。按照《关于印发〈电梯安全乘用常识〉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54号)、《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乘用图形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31200—2014)等文件和标准的内容,制作“禁止扒门”“扒门危险”等警示标识,并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在电梯相应位置张贴,提醒乘客“安全乘梯、文明乘梯”,避免违规自救事故发生。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继续在“全国质量月”期间组织“电梯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结合暑期特点,运用多种媒体进行线上安全宣传,开展面向校园、社区、公共场所等线下宣传。同时,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等单位,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小视频征集活动,组织评选优秀作品,适时向公众展播,请各地积极组织遴选、报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李赵??010-8226289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做好冬季供气供暖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近期,全国发生多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民生用气用暖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供暖锅炉、供气供暖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为主要对象,按照法规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工业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等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锅炉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锅炉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二)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定期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二、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根据使用单位自查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对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求使用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未按法规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落实法定检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建立加强供气供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供暖锅炉、供气供暖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加强与供气供暖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督促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协调机制。鼓励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立检验机构,开展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法定检验工作。收到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应当制定检验计划,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实施法定检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做好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确认,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24届冬奥会将于2022年2月4日举行。为营造冬奥会期间良好安全氛围,有效预防和减少全国滑雪场客运索道事故,保障运动员和游客人身安全,现就加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核实客运索道使用情况
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摸清本地区滑雪场底数和运营状况,及时将今年冬季运营的滑雪场清单通报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并督促滑雪场认真开展场内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滑雪场清单,督促滑雪场如实填写上报安全管理自查统计表(见附件),并根据运营单位自查情况,逐一核查滑雪场客运索道使用登记情况,尤其要查清滑雪场使用的客运索道(含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客运缆车)是否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应登记未登记、应检验未检验、已停用未报停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全面摸清滑雪场及其客运索道有关情况。
二、严格检验把关,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一要督促及时申请报检。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滑雪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及时向相应检验机构提出客运索道检验申请。对今年滑雪季接待运动员和乘客的客运索道,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对不使用的客运索道,应当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二要严格实施检验。各客运索道检验机构要根据申请的检验任务,统筹安排检验力量,做到“应检尽检”“报检必检”。要突出重点检验项目,严格按照《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13)相关规定,查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相关安全保护装置和信号系统是否完好;备用发电机、T形架、缓降器、救援绳索等救援装备是否齐全完好;大风监测和防范能力是否合格等。
三要督促整改落实。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要向滑雪场提出整改意见,涉及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滑雪场按照整改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待设备完成整改,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要结合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计划以及“2021—2022雪季全国冰雪运动场所安全检查”计划,针对冬季客运索道使用特点,对本地区滑雪场客运索道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滑雪场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客运索道使用时是否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等。要督促滑雪场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加大自行检查频次、加强每天运营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切实落实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滑雪场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无法落实整改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二要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检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状况,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强化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客运索道,要严肃查处,并依法公开,纳入信用监管。
三要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研究建立滑雪场客运索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滑雪场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好相关体育项目、重要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进入滑雪场开展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将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指导。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相应上级部门。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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