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转型发展,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
(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定位。
坚持以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为核心,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区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成为发展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坚持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开发区逐步由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配套功能转型,适应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要求,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构建“和谐宜居、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新型开发区。继续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各开发区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加快形成差异化定位,实现错位联动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培育形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全球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发区品牌。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向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条完善、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培育形成具有国内和区域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成为地区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兰州海关;配合部门: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各区域开发区协调发展。

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机遇,鼓励和支持全省开发区将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和向西开放紧密结合,在开展产业和项目对接的基础上,将中东部地区开发区技术、人才、资金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与我省开发区土地、能源、人力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大产业在开发区落地发展,增强产业发展动力,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探索双方或多方在我省开发区合作共建外贸出口生产加工基地,共同开拓中西亚、中东、欧洲和俄罗斯等国外市场,加快提升我省产业分工地位和经济发展位势,建设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
(四)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科技产业园、科技孵化中心、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撑平台为载体,建立健全开发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开发区从产业服务平台向创新创业平台转变,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结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发展,依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研发资源,完善开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优势专业结对合作机制,建立创新研发联盟,打造以特色优势学科为标志、产学研结合的全产业链创新机制和支撑体系。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各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在重点开发区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和专家服务试点,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体,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商务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围绕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积极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趋势,以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重点,着力推动开发区优势产业由大变强、新兴产业由小变大,支持传统制造业通过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结合,积极推进“互联网+”协同制造行动计划。培育高端装备、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品牌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使全省开发区产业集群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努力培育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牵头部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商务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实施方案,继续发挥开发区作为开放型经济主力军作用,不断提高全省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开发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鼓励开发区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大产业在开发区落地发展,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在跨境融资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促进开发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强开发区与中西亚、南亚、中东欧国家联系,促进向西开放,将开发区建设成为企业西进、产业西移、产品西出重要基地。(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兰州海关;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动开发区实现绿色发展。
积极推进开发区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措施,优先支持开发区完善污水处理、固废集中处置、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积极搭建资源共享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技术与管理升级,有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开发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理念,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循环经济产业链延伸、资源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能源梯级利用、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废弃物和副产品循环利用工业生态产业链,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参加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开发区内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引进节能环保技术,主动转型升级。(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水平。
以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重大产业项目承接能力为重点,整体规划开发区道路、电力、供热、供水、通信、治污等基础设施和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加强开发区对外与高等级交通基础设施的通达性,提升开发区区位交通优势。强化开发区与所在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共享,统筹布局建设公共交通、市政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开发区人口集聚支撑能力,推进开发区逐步由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配套功能转型。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鼓励各开发区新建道路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有序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加快开发区通信网络、光纤宽带、智慧园区等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开发区信息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智慧、智能园区。鼓励地方政府运用特许经营和PPP等融资模式引进社会资本,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
(九)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合理缩减现有行政事务编制,加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服务力量,不断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辖区内开发区与行政区的权责职能,依法依规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加强开发区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实行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要统筹经济建设和行政服务职能,发挥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探索优化政府行政职能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共建双方应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积极支持各开发区探索和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管办分离。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发区发展经验,积极探索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牵头部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建立健全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积极采取规划引导和产业、环保准入等措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化改造提升等工作,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原则,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小而散开发区,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形成连片、联动发展格局,并按规定享受主体开发区的现行优惠政策。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积极推动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腾笼换鸟”,发展适合人居环境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一步加强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连接和公共服务共享,强化开发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开发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建设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国家级开发区享受省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享受市州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政策的落实。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部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推行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各开发区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做好“放管服”的落地承接,对所承接的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权责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全部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鼓励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做好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
把投资促进作为开发区的重要任务,按照“企业集中、资源集约、产业集群”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快推进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实行专题招商和“点对点”产业对接。注重引进资金与引进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开发区招商引资信息共享系统,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开发区内龙头骨干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以商招商,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评审等程序,努力引进一批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支持各地、各开发区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支持各地政府和开发区结合承接产业转移,与中东部地区政府、开发区以及战略投资者等各类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府与政府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等方式,投资建设开发区或运营开发区内特色产业园。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区企业参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会商议事决策机制,支持开发区企业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建设开发区、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运用特许经营、PPP等模式进行开发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牵头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
(十四)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
开发区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州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开发区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由市州落实占补平衡任务。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积极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投资项目及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区范围内未利用土地开发建设,只要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集中连片且用地集约节约,在未利用地开发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保障。(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城乡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着力提高开发区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对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优先保障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用地需求。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严格执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开发区和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着力盘活开发区存量土地,加大对开发区转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十六)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在《甘肃省“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6〕125号)和市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推进开发区规划“多规合一”。开发区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并进一步提升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开发区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查方可批复实施。各市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组织编制和批复辖区内开发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区产业定位、功能区划、基础配套等工作,推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尚未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市州要抓紧完成。(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调区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按照每个县市区不超过1家的原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再向国务院提出申请,优先推荐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主体功能区中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不得建设开发区。(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完善开发区公告制度。省政府在国家修订的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基础上发布我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目录内开发区享受省级各类开发区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十九)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
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快推动现有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企业达标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开发区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发区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加强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发区统计体系建设,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债务风险等情况,不断提高开发区环保、科技、集约节约用地等指标在考核中占比。通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有效调动全省开发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开发区跨入优化发展的新阶段,形成各开发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牵头部门: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二十一)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甘肃省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对全省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约束机制,促进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开发区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考核结果评价得分连续两年在90分以上的开发区优先支持扩区或升级。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考核结果优良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报批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考核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对限期整改不力的,特别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省级开发区,视情况由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核减面积或摘牌。支持经济综合实力达到一定规模、功能较为完善、内生动力突出的工业集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的改革发展,是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机遇、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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