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汇编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一)建立和坚持局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每名局领导要根据组织分工,每年确定3个街道、企业、村(社区)作为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联系点,经常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二)局领导带头深入街道、村(社)、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三)局领导深入街道、村(社)及企业集中进行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

  (四)局党组根据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及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课题研究任务等选好调研课题,按工作分工分解落实到每位班子成员。每位班子成员带领分管科、室(大队)工作人员拟定调查提纲,做出阶段安排,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调研。

  (五)调查研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遵循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做到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抓住重点、抓住本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调研水平。

  (六)调查研究结束后,局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完成时限通常为每年的11月底前。鼓励其他工作人员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实际自选题目,就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开展调研活动。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本单位各科室(大队)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四)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科室(大队)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2、完善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电话:xxx。

  (五)服务承诺制的管理。

  服务承诺制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六)违反服务承诺的惩处。

  违诺1次给予批评,违诺2次给予诫勉谈话,违诺3次以上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首 问 负 责 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局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人员来局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局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群众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九)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十)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2、群众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事项是否属局职权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十二)局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科室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作 风 建 设 问 责 制

  根据区委办XXX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3、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4、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5、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6、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7、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8、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10、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11、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12、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

  13、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14、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督 查 督 办 工 作 制 度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部门。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

  (二)督查督办内容与范围。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我局办理、报送且涉及考核、评比、通报事项的落实情况。

  3、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4、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查办工作要求。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结和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提前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延长原因。

  (四)督办程序。

  1、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图对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其中,涉及多个科室(大队)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室,承办科室(大队)要按要求及时办理。

  2、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对将到期的办理事项,由办公室采取催办、督办。

  3、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需要协调的,由牵头承办科室(大队)分管局长协调;重大事项由局主要领导出面协调。

  4、反馈回复。承办科室(大队)必须将办理结果按时限要求向局领导报告并回复办公室。

  5、立卷归档。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大队)及时将办理过程中来往文件、领导批示、书面报告等材料交办公室归档。

  (五)结果运用。

  查办、督办情况列入对科室(大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凡因对布置的重要工作久拖不办,逾期未报,多次被局办公室督办的科室(大队)和相关责任人,将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信访制度如下:

  1、局主要负责人为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信访,科、室(大队)负责人为兼职信访干部,其余工作人员均为办理或落实承办人员。

  2、来访人员由各具体业务科室负责落实专人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接待人员要态度诚恳,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办理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具体要做到:

  (1)本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宜,应当直接受理。

  (2)依法应当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3)不属于安全生产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4)涉及安全生产业务而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3、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4、实行首办责任制,严格依法办信,避免造成重复信访。

  5、局办公室做好信访登记档案管理。对每一件来信来访,要按规定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做好具体承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办结后将各种原始材料整理归档。

执 法 检 查 行 为 规 范

  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日常执法检查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执法检查“五个必须、十个不准”,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五个必须”:

  一、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二、必须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

  三、必须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四、必须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五、必须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文书制作规范。

  “十个不准”:

  一、不准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二、不准要求行政相对人安排就餐等消费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性活动。

  三、不准在工作日内中餐饮酒。

  四、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卡、礼金和礼券。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滥施行政处罚。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有其财物。

  七、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八、不准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九、不准擅自处置依法查扣的财物。

  十、不准随意泄露行政案件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案件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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