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第十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就本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社区)换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村(社区)组织换届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选出忠诚担当好头雁、堪当重任好班子、创业奋进好气象、风清气正好生态、干群齐心好局面和确保换届过程平稳、确保换届后高效运转的“五好”“两确保”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推动我街道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二、工作步骤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2020年12月30
日基本结束,具体的工作步骤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11月15日—11月20日)
1.深入调查摸底。各村(社)指导组要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一步了解全街道党员干部群众对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想法、要求和态度,分析排摸各村(社)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可能会出现的其他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制订选举方案。根据“一法两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同时,指导组要指导、督促各村(社)拟定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初稿。
3.组织开展培训。组织街道干部和村(社)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一个不变,规定步骤一个不少,坚决杜绝工作人员的人为失误。
4.广泛宣传发动。街道、村(社)要分级开好动员会,并利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有关规定家喻户晓,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氛围。(二)制定办法、选民登记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
1.建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5—9人组成,

其人选由村(社)党组织提名,经第十二届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村(社)党支部副书记担任,无副书记的一般由不参加竞选的支委委员担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报名参加村(居)委会职位竞选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或自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街道备案。
2.制定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办法要明确本村(社)村(居)民(社员)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方式、人数、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等,要明确村(居)民(社员)代表具有选民资格。要把握好村(居)民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妇女村民代表实行专职专选,确保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职数原则上不超过八十人。
3.制定村(社)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区、街道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社)的实际情况,拟定村(居)委会选举办法。在选举办法中,要明确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职数、选民资格、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选举日、监票计票人以及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村(社)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后严格执行,同时报街道备案。
(1)村(居)委会职数。村委会职数一般为3-5人,具体根据每个村的规模大小、自然村的分布状况确定,应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村委会班子中应当有一名妇女成员,并实行专职专选。居委会职数一般为5-7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鼓励居住在本社区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通过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本地居民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同时,鼓励和支持村(社)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
(2)选举方式。村委会实行“自荐直选”方式,居委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直选,由村(居)民向本村(社)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3
)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自荐人应当符合“四过硬”和“德能公法廉”要求,属于“五不能”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候选人,凡属“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奉化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试行)》关于村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确保无具有亲属、姻亲属关系的群众同时当选村(社)两委会干部。
4.做好选民登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村(社)具体选举办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根据“一人一地一次一票”原则,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在选民资格认定上,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社),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具有选民资格。选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社)的,在本村(社)居住一年以上或在本村(社)从事村(居)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是否可在本村(社)进行选民登记,由村(社)选举办法确定。已在户籍所在村(社)或者居住村(社)、工作所在村(社)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对外出的选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通知他们回村(社)参加选举。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三)组织实施、投票选举阶段(11月27日—12月16日)
1.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社员)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社员)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应当由村(社)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2/3
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一般以村(居)民小组委单位推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及时公告。
在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期间,各村(社)要根据较多村(居)民的意见,依法完成村(居)民(社员)会议向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授权工作。授权可采用户代表书面表决形式或发放授权书、张贴授权公告形式,并形成授权决议。采用以户代表书面表决的一般在各村(居)民小组推选村(居)民(社员)代表的同时,下发村(居)民(社员)会议向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书和授权决议,由各户代表在授权决议上签名,户代表的签名必须在半数以上有效。授权决议应及时公告并上报街道备案。
2.开展自荐报名。由竞选人对照竞选资格条件,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直接报名参加村(居)委会职位竞选。竞选人自荐报名时间应在村(社)选举办法公布后,投票选举日的十日前。每个竞选人只能参加一个职位的竞选,报名参加两个以上职位竞选的,报名无效,自荐报名不得实行委托。竞选人报名同时要书写有关简历,并递交竞职承诺书。竞选人不提交书面竞选承诺的,不列入自荐人名单。
3.
进行资格审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和村(社)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对竞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街道初审和区级有关部门联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社)选举办法规定的,要依法取消其村(居)委会竞选人的资格。出现不符合村(社)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4.确定并公布自荐人名单。经资格审查,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竞选职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并报街道备案。
5.介绍自荐竞选人。介绍自荐人可采用组织介绍、自我介绍等方式进行。介绍要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介绍时间可以从自荐人名单张榜公布开始,到投票选举日前结束。竞职承诺书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与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简历介绍一并予以公布。要加强对竞职承诺事项的审核把关,承诺中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不得对选民作不正当引导和不切实际的许诺。要防止出现个人捐助村(社)内公益事业财物与选举挂钩现象,禁止自荐人在选举期间承诺向村(社)集体捐助资金或物资。
6.做好选举准备
(1)公布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地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二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的时间应明确投票日和投票开始、截止的具体时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原因,也可变更选举日,但应经街道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在选举日的3日前,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社)的选民中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村(居)委会自荐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3)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自荐人(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社)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同一户家庭成员之间无异议的委托手续可以从简,如有异议须在选举日1日前告知村选举委员会。
(4)印制选票,制作票箱,准备好投票用品。自荐人名单可在选票备注栏上说明,供选民参考。
(5
)关于代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由街道制定的工作人员代写,但本人必须在场。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6)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街道指导组组织培训村(社)干部、工作人员,明确投票的步骤、方法及要求,提出要求及处置出现意外情况的办法,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
(7)布置投票场所。在投票选举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选举流程对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进行适当布置,要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并张贴候选人(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及投票时间的说明。
7、投票选举
(1)组织投票。按照规定的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严密组织选民投票,并及时掌握投票的进展情况和在投票中出现的问题。投票选举应采用“一条龙”投票方式,即在集中投票场所设立专门的进出口。投票选举时,每位选民从指定的进口进入领票,到秘密写票处划写后,把选票投入票箱,然后从指定的出口离开,不得在集中投票场所逗留。选举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实行自荐人回避制度,选举日,自荐人(候选人)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到选举现场影响选民自主投票。
(2
)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统一开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经选举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并点清张数后,由监票人将结果报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二是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三是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选民数。若有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规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宣布本次投票无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选民进行重新投票选举。
在确定本次投票有效后,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检验选票,唱票,计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之前提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验票结束后,在选民监督下公开进行唱票、计票。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3)公布选举结果。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居)委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须经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予以公布。
当选的村(居)委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
(4)另行选举。村(居)委会选举后,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者投票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选举,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已选出的村(居)委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居)委会成员已选足3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经另行选举,村(居)委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只当选一人的,由其负责村(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当选二人的,由村(社)两委会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出主持村(居)委会工作的人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另行委托手续。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阶段(12月17日—12月25日)
1.明确分工。召开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第一次会议,明确村(居)委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并研究决定村(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2)召开新一届村(居)民(社员)代表会议。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本届选举工作情况,审议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社)规民约及有关制度,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并上报街道备案。(5)完善创业承诺制度。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要根据本村(社)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向村(居)民作出创业承诺。(6)完善辞职承诺制度。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对辞去现任职务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履职情况差、工作作风差、群众反映差的村(社)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26日—12月30日)
1、工作交接。(1)交接的时间和内容。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居)委会。对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2
)交接的形式。交接工作可采用会议交接形式,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新老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举行交接会议。参加人员为新老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原村(居)委会负责保管公章的人员和文书、报帐员,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3)交接的指导、监督。交接时,街道指导组应给予指导、监督。工作交接后,街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关心爱护离任村(居)委会干部,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居)委会成员开展工作。
2.开展培训。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村(居)委会成员及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是动员村(居)民更广泛、更直接地参与基层建设的有效途径。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紧抓实,切实圆满地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二)广泛宣传,周密部署。要充分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努力把村(居)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主动地参与到选举过程中来。指导组成员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来抓,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学习,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汇报,统一口径;对一些在法律上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三)规范操作,依法选举。在选举过程中要规范程序,真正以民主的观念、用民主的手段,通过民主的程序让村(居)民自己选举,保障村(居)民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推进村(居)民自治。要防止在选举中出现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规范、选举不公正、贿选等现象。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在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负总责,指导组组长为各村(社)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组成员为直接责任人,农村总支书记要负责牵头、统筹安排本总支力量调配等工作。要建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章依法办事,严肃换届选举纪律。对思想不重视、精力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中共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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