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家政服务业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社会合理分工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支撑。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探索新形势下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相关标准。将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家政培训始终,加强文化修养、法律常识、服务礼仪、公共卫生等教育培训。开展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加强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合作,推动培训体系、培训标准、技能证书等互通互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家政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对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家政学和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优化家政服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积极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专业1+X证书制度试点。(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三)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推动组建一批家政服务职业教育集团,试点建设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支持相关院校联合家政服

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与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参与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或可开展家政服务实训的公共实训基地,实现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全省建设培育2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培训。推动形成政府支持为基础、企业和实训基地为主体、院校为支撑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所需经费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把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紧缺职业(工种)范围。开展家政培训提升专项行动,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统筹相关经费,支持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开展家政培训。加强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规范化岗前培训,推动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集中“回炉”培训。开展全省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并纳入全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竞赛目录。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家政服务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扶持培育,促进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和家政进社区

(五)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通过推动家政中介机构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研究制定员工制家政企业规范,逐步推开分等定级管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六)规范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家政服务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商务厅负责)

(七)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八)推动家政进社区。结合基层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社区家政服务发展。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各地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坊(邻里)中心、物业(商业)中心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嵌入式家政服务网点,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推动“互联网+”与社区家政服务深度融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家政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分工负责)

三、完善公共服务,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九)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促进家政企业切实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工时待遇、休息权利等。创新工会组建形式,畅通入会方式,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强从业人员关爱保护。在家政服务行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探索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鼓励家政企业建立党(团)组织。(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

(十)积极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灵活采取集中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加强家政从业人员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强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服务。家政企业应组织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从事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建立体检档案,加强体检服务。(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

委负责)

(十二)加强家政服务业供需对接。家政用工需求较大的地区和企业,要与劳动力输出地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每年组织家政企业举办现场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促进劳动力转移合作。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为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分工负责)

(十三)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等级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多种渠道接受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十四)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将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省级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参加经济类职称评审。在家政服务行业开展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和寻访青年岗位能手、“最美家政师”等活动,加强学习宣传。(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用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家政服务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省家政服务诚信平台、省巾帼家政联盟信用平台,开展全省家政信用记录采集、归集及后期管理工作,并与省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共享信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名单,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违规、表彰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动态反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省妇联等负责)

(十六)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

打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等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健康信息、信用报告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和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重点对以保洁、母婴和养老护理类为主营业务的家政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并逐步向社会公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限制经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五、加强标准建设,提高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水平

(十八)加强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成立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家政电商、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等标准,分类制定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等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各级家政行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家政服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健全企业标准。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推行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家政服务制度规范。开展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中,重点推进城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建立家政服务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各级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行业管理职

能部门作用,建立完善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

(二十二)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试点行动,支持徐州、扬州市建设全国“领跑者”城市,在培育员工制企业、开展培训提升、推动家政进社区等方面取得一批试点经验,培育一批全国示范企业、示范社区和示范学校(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全国重点推进城市(区)。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家政企业给予奖励。评选一批省级家政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社区。建立家政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家政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家庭理财、园艺、收纳、保健、导购、心理服务等新业态。推动家政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健康、零售等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依托品牌优势,拓展服务网络,实现跨区域连锁化发展。大力发展智慧家政、家政电商等新业态。积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家政服务平台企业发展,利用“互联网+”帮助传统家政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培训竞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化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省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地方支持力度。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以及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负责)

(二十六)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加大对家政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可提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综合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快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鼓励各地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江苏银保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家政企业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允许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家政从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单险种试行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重点任务清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严格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措施,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帮扶和支持力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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