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目标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意义。市政府下达我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指标是考核政府耕地保护工作主要指标之一。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现代化发展和生态环境、城区水系建设等工作推进,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还将进一步显现,耕地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二)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总书记对保护耕地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尤为重视,作为治国理政重大任务进行部署论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国家粮食安全和保发展、促和谐的高度,全面深入学习两个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政府在保护耕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保护耕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和用好行政资源、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宣传教育,营造耕地保护浓郁氛围,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管控机制。切实把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党委政府、机关部门的首要任务,科学统筹,抓紧抓好。

(三)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依法依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全方位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强化监督监管;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

二、细化保护措施,拓宽保护渠道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及土地和环境承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明确需保护的耕地数量、质量任务,并实行严格保护。各类行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切实加强与土地规划衔接,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新设项目,应确定在土地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规划修改程序,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后一定时期,除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审批规划局部调整。坚决杜绝以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规划为由随意调整规划的现象。

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创新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模式,将计划指标分配、调剂和使用同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相挂钩。实行年度计划联审联批配备模式,通过晒项目、配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扶贫搬迁、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民生项目用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粗放、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镇(办),相应减少计划指标。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充分认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既要划足划好基本农田,把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又要为科学发展留足空间,做到突出保护、兼顾发展。工作中要坚持统筹协调,突出辖区一盘棋,摒弃部门和地方思想。划定要稳步有序推进,在确保完成上级规定时点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工作质量,工作要主动、政策要吃透、推进要有力,通过划好永久基本农田,形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三)实行补救性保护,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文件要求。实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占补平衡指标平台交易,杜绝指标私下买卖行为。

(四)实行倒逼性保护,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开展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强化批后监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盘活存量用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杜绝闲置和浪费土地。坚持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原则,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科学安排年度新增用地计划。严控土地使用标准,提高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减少高耗能工业项目,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优先供应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污染的生态型项目,严把项目准入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必须大于1,建筑密度大于45%,绿地率不高于20%,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8万元/亩。

(五)实行惩治性保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镇(办)、园区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和《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新文〔2011〕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和国土、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协同联动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常抓不懈。

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年度内各管辖区域累计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30亩、一般耕地80亩、其他土地200亩,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对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精神,对有关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年度内镇(办)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达10亩(含)以上且未能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或虽未达到10亩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该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保护机制,严格考核考评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镇(办)、园区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推进,以保护促发展,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镇(办)、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确保涉农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效率高、效益大。环保部门牵头,财政、国土、农业、卫健委等参与,镇(办)、园区具体组织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本地耕地环境状况。环保、农业部门牵头,住建、国土部门参与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

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实施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等作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能的主要任务之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三)严格落实考核考评机制。坚持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各镇(办)、园区要把保护耕地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和推进;各级党委要把落实保护耕地主体目标责任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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