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XX市医保基金监管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2022年XX市医保基金监管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市医保局同志传达了全国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全市的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对2022年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公安局、卫健局有关负责同志也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作了部署和强调。请同志们深入领会和贯彻好这次专题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会议部署逐项细化工作任务,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建立牢不可破的健康医保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牢记“国之大者”,切实增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是维护社会平稳运行、解决群众疾病后顾之忧的“压舱石”。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问题。全国医保系统自组建以来,***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要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常抓不懈;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在总书记的亲自指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也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去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更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自觉讲政治,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到行动上,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认识,以坚决态度、扎实部署、有力行动,抓好专项整治,全力保障基金安全。
   二、勇于担当作为,坚决刹住欺诈骗保不正之风
   各级医保局成立后,对医保基金加大了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我市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不敢骗”的震慑作用不够强。欺诈骗保专项治理不够深入、精准、及时,“骗就罚、罚到怕”的力度不够大。一些机构和个人受到医保查处后,非但不收手,反而以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顶风作案;或者被解除定点后,改头换面重操旧业。二是“不能骗”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医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监管、社会监管、综合监管等长效机制还未全面有效建立,监管策略还没有实现从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转变。我市各县(市、区)未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医保经办管理体制运行也不够顺畅,各地普遍缺乏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医保监管队伍。在监管方式方法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仍在建设中,还无法实现对医保基金使用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医保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仍在探索中,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管的机制仍待完善。三是“不想骗”的自律意识未形成。医保基金“黑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共识还未深入人心,一些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没有充分建立起医保基金监管的“红线”和“高压线”概念,自律自觉、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有待建立。今天会前观看的今日关注栏目曝光的案例绝不是个案、孤立,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要从查处和震慑抓起,有骗必查,有骗必罚,露头就打,严惩不怠,持续保持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要从体制和制度抓起,强化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压实各级医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责任,打造全方位、立体化、标准化的监督平台和监控网络。要从源头和机制抓起,强化宣传引导,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全社会树立起“基金安全、人人有责”的价值导向。在打击骗保这件事上态度要坚决,要旗帜鲜明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媒体曝光不是坏事,问题发现处理就是好事,发现了才能解决;如果搁在那里,将来的问题会更大,要鼓励大家发现问题和暴露问题。
   三、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基金监管的强大合力
   医保基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保、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社保基金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联动配合。3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2022年全国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我们要按照会议明确的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行动内容等要求,结合实际,协调联动,做好贯彻落实,形成基金监管的强大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把握好几点:
(一)明确整治思路。一是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并重。专项整治行动在对象上要覆盖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在内容上要覆盖2020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重点上要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欺诈骗保行为。二是坚持预防与查处并重。持续加强和深化打击欺诈骗保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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