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丨非案件主办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涉嫌何罪

以案明纪释法丨非案件主办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按照人民警察的职责对李某开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F派出所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形式传达行动方案。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负责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工作,知道此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介绍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侦查工作的副所长,将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担任F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李某系贩毒人员,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且违规帮助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致使李某未及时受到刑事处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种意见: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并以其他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评析意见】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上均有使犯罪分子不被追诉之目的,但两罪在主体要件、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性质认定上,应结合案件精准把握。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是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案件或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行为主体是依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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