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换届条例讲稿

县乡换届条例讲稿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去年,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进一步作出规范,为做好新时代党内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有关安排,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省市县乡将自下而上进行换届选举。大家都是具体负责党代会组织和选举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确保党代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提出一些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两个《条例》的总体要求
    两个条例在“总则”一章中都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等,需要大家重点学习把握。
    (一)适用范围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总而言之,地方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就这次换届任务来说,市县党委换届要遵照地方组织选举条例,乡镇党委换届要遵照基层组织选举条例。
    (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在总则第一条中,两个条例都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在选举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一重要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两个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比如,在代表选举方面,要求党组织要对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确认资格等进行全程审核把关;在委员会产生方面,要求提出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在呈报审批方面,要求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2.体现选举人意志
    两个条例都明确要求,“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还明确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既保障了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对一些受处分的党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增加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中止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情形,也便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把握。
    3.差额选举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实行差额选举,但对代表、委员差额比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仅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对实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惯例,我们一般参照地方党委换届的做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实行等额选举。
    4.按期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又对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具体规定,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说关于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中央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但从日常掌握的情况看,还是有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任期规定。我们通过专项排查,2018年对58个未按期换届的副厅级以上基层党组织发放了提醒函,2020年又对53个基层党组织发放了提醒函,督促和指导他们做好选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按期换届的问题。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关于建立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督促提醒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两个条例对延期或提前换届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基层选举条例为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同的是,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提出“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较以往增加了“提前”字样,也就是对提前换届的时间也进行了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则是延续了以往的表述,即“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提前多长时间没有明确。我考虑这样表述,是因为地方党委换届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下而上集中进行的,不明确提前换届的时间,主要是为以后的工作留有余地。
    (三)选举的会议形式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代表大会;党的基层组织则有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两种形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虽然不到500名,但为确保参会人数能够符合要求、会议更好组织,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我想和大家明确一下,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就说一般都要召开党员大会,只有在“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这样规定主要是让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党员能够直接参与换届选举这一党内的重要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接受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也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应有之义。所以,大家在审批基层党组织换届时,还是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审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的产生
    两个条例第二章都对代表的产生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条件、名额分配等相关内容,下午雪冰处长将进行详细介绍,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方面问题。
    (一)代表构成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要保证各方面类别的代表名额,突出代表的广泛性。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省级党代会代表的构成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次集中换届中央又明确提出,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的“市级一般少于30%,县级一般不少于40%”。从上次换届情况看,我省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市级达到了35%,县级达到了45%,可以说这次换届的要求较上届有所降低。但这次换届要求“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我们所说的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指的不低于上次呈报的第一次请示中的比例,这一点大家要注意把握。
    在审查代表资格中,大家要注意严把身份关,建立人选资格联审机制,准确认定代表身份,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问题,特别是坚决防止领导干部顶着生产和工作一线“帽子”当选代表的问题。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上次省党代会代表身份界定的要求,供大家在工作中参照。
    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省属企业(包括拥有集团公司主要资产的股份公司)及其二级公司领导人员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高等院校领导人员;金融单位省、市分行领导人员。生产和工作一线党员主要是指: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和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党员;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干部,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省和市属企业和金融单位省、市分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我再介绍一下生产和工作一线中,其他类别代表身份的界定要求。工人党员主要是指:各类企业和金融单位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和营业员、服务员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从事各类生产、服务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党员主要是指: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和从事农村工作的非公务员,包括村干部;乡村教师、乡村医师和广播员、放映员等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职务,同时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党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不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这些规定,大家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
    (二)关于领导同志派选
    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以下人员:①党委常委;②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县(市、区)长;③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④政协党员正副主席;⑤法院党员院长;⑥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派选的程序一般为:①综合考虑领导同志有关情况,提出派选地方或单位的初步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审批;②通知各有关选举单位,并提供有关领导的简历;③掌握各有关选举单位开会选举的时间,事先报告有关领导;④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单位向领导同志报告选举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乡镇党委委员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三、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这次修订,两个条例在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面修改的内容不多,在这里我主要介绍几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关于候补委员的构成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比如,十二届省委委员85人,候补委员15人,候补委员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也就是100人)的15%。大家在设置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的时候,要注意把握这一构成比例要求。
    (二)关于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差额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把“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文字表述更加规范,而且与地方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另外,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
    在执行这些比例要求的时候,大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能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不少于1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不少于20%”,可以理解为“等于或多于”10%、20%都可以。常委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二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时,确定差额比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分别不少于10%,落选的委员候选人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另一种是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其差额比例不少于10%。应该说,这两种做法都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究竟采用哪种办法,可由市、县(市、区)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关于差额比例的计算问题
    应该说差额比例的计算很简单,就是由差额人数除以应选人数,但从以往情况看,差额比例算错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里大家要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计算差额比例不能搞四舍五入。比如,党委委员应选31人,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10%的要求,差额数为3.1取整数则应差4人而不能“四舍五入”确定为3人,即确定35名候选人。实际差额比例为:4÷31=12.9%。如差3人,则差额比例为3÷31=9.7%,不符合要求。二是委员、候补委员的差额比例应按选举方式来计算,如采取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一张选票、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则差额比例应按委员、候补委员应选总人数来确定,即差额人数除以委员、候补委员应选总人数;如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则差额比例应分别计算。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会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党龄如何把握?我们认为,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的党龄要求按此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其他行业领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在酝酿提名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党龄要求。另外,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实际工作中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五)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出缺增补方式
    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增加了“一般”二字。按照中组部答复,增加“一般”二字不是意味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可以直接任命,而是如果个别委员出缺,在不影响班子发挥作用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可以不一一补选,但如果委员出缺的比较多、已经影响正常运转的,那就要必须按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了。
    我们了解到,有一些基层党组织委员出缺了,有的地方党委就直接进行任命了,这是违背党章和条例精神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一点中直单位把握得还是比较好的,几乎每两年左右,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等都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委员,这个才是规范的,因此在这方面大家要严格把握。关于条例提出的“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一般按照书记、副书记和常委掌握。另外,按照中组部答复,乡镇党委委员不同于地方党委委员,也是乡镇党组织负责人(可以直接任命)。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派时,可同时任免其党委委员职务。
    四、选举的实施
    选举的实施是党内选举的核心环节,也是保证换届能否顺利完成的重点所在,大家需要重点学习把握。
    (一)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这次修订,增加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这次修订把“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修改为“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意味着正好达到“五分之四”也符合要求。
    在基层党组织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往往存在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参会党员人数达不到“五分之四”,无法召开会议。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8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被停止党籍的;④在留党察看期间的;⑤被依法留置、逮捕的;⑥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⑦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⑧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以上8种情况较以往5种情况,规定更加具体,实施性操作性更强,也有利于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在设计党员大会日程时,要注意增加一项日程,即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名单。
    (二)监票人、计票人设置原则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两委一次全会的选举,都必须设置监票人。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会选举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两委一次全会的选举,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秘书长或者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者不是候选的党员中指定。
    (三)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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