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采取留置措施可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经批准决定对市农业局局长A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工作方案,拟在A某办公地点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委依法提请该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对A某采取留置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留置宣布、执行、交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2名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多名公安民警抵达A某办公地点,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欲进入办公楼时,遭到保安阻拦。根据方案,在场的公安民警出面协助,保障前来采取留置措施的一行人员进入办公楼。
2名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向A某出示证件,宣布留置决定,由其本人签字。随后,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共同乘坐车辆将A某送至留置场所,确保沿途安全。到达留置场所后,依照规定完成了A某入住留置场所的各项手续。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这一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职责权限由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监察权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强制性。监察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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