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

关于基层监督问题汇总
(5篇)
1篇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是增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好转的重要保证,是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101.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梁敬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其控制措施探讨[J]. 科技信息. 2011(21)

[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3]. 徐冰.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1(01)

基层监督问题范文第3篇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或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实现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也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就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得到较好的发挥。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恢复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并实行差额选举,从全国广大农村基层的选举产生的200多万名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多年来,我国选民积极参加选举,平均参选率都在90%以上。与此同时,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

二是用法律形式对村民的自治制度作了规定和保障,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为了保证广大农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农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三是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一五”、“二五”、“三五”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要求平等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四是县乡人大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随着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也使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主体——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作用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无论是民主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只能算是在“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民主监督的方式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因此在广大农村的这种民主监督更多是一种“民对官”的监督,即人民群众对各级“官员”广泛的民主监督。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监督形式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二是不具有强制性,民主监督对被监督对象不具有强制权;三是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因此,农村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取决于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国家对民主监督的重视和对行使民主监督主体的支持和保护程度。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是相对专制而言。社会所有的成员参与统治的理想民主似乎是永远不可能的。但相对于一个小型社会而言,比如一个村,或一个乡,决定一项有关全体的重大事项,搞直接民主,人人参与,这是可能的。就如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充分说明了民主广泛程度,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其广泛性还差得远。九八岁末四川省遂宁市中区的一个偏远乡进行了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创举,就是对选举制进一步完善的一种尝试;还有我国当前一些农村正在进行的“海选”村里当家人的做法,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正期待着一种更为广泛、直接的民主,特别是对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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