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20230713)

全区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X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A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和水利部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水利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水利系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X行动 (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二十条和水利部、水利厅若干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水务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研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定以A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抓好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全区水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附件4-1~4-4)和重点检查事项 (附件3-1~3-6),对标对表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3)要建立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查明的重大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闭环管理。
    (4)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关注全国各地安全生产动态,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严防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
    (5)主要负责人在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6)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健全本单位制度、完善机制,有效治理“三违”现象,各级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带头检查、监督和纠正“三违”行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2.压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从员工行为安全上进行刚性约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作业、不可控不冒进,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段所、每个班组、每道工序、每个岗位。
    (2)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发现的重大问题。
    (3)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4)要充分利用各类专家指导服务力量,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5)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方式方法等岗位知识,提高一线人员安全制度执行力,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落地见效。
    3.加大危险作业风险整治力度。
    (1)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要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2)要健全完善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要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坚决清理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3)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检维修,以及起重设备、挖掘机作业范围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台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4.深化外包外租活动排查治理。
    (1)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实际和场所外包外租 (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2)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水利行业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2)主要负责人要围绕演练科目,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力求演练贴近预案、贴近实战,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 (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确保演练取得实效。
    (3)要建立演练评估机制,把评估纳入演练筹划、准备、实施、总结的全过程,做到以评促备、以评促战,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可行。
    (二)狠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杜绝监管缺位、监管失位,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指导服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整治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紧扣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抓紧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既要对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系统部署,明确落实责任分工,也要将方案通知到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讲解读,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上下协调、全面统筹推动。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宣讲解读专项行动方案、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等内容,务必要将专项行动内容及重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传达到管辖范围内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治任务,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主要内容至少包含:
    (1)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2)要重点培训学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水文监测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要重点培训学习水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
    3.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监管执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严格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追责。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指定专人挂牌督办,依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2)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实行销号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水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系统。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问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5)要大力实施重大安全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对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九综合检查组反馈的154项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百日专项整治、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自建房专项整治等反馈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督导检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
    (2)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监管实效,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重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3)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抓手,推动企业积极创建达标。严格落实达标单位动态管理,加强事后抽查验证,杜绝标准化创建成为“一锤子买卖”。
    (4)实施重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帮扶行动,坚持督帮并举,激发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内生动力,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帮扶指导,解决“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防风险、除隐患。
    (三)压紧压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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