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政治交待,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组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师生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处、科级干部。必须按照编制规定的职数限额任用各部门处、科级干部,不准超职数任用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学院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各项决定,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艰苦创业,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四风”。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科学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按章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反对任何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工作三年以上的学院教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经考察具有履行副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正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副科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博士学位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人员工作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经考察具有履行正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正科级干部任职三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副处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三)提拔任职处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除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外,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准多人集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领导干部亲属破格提拔需及时上报,严格把关,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的,一律先取消任职决定,再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拟提职考察人选,对配偶或子女一方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在提任财务、组织、人事等敏感部门和重要岗位时,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从严把握,慎重使用。
第十三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要经过市委党校或者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达到相关的要求,未达到要求者,重新参加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完成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组宣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院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采取相应的选拔任用方式,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宣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和各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处级干部的会议推荐,在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会议推荐,一般在部门或党支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在全院处级干部中进行谈话推荐。
(四)科级干部谈话推荐,在部门或支部不低于60%的人员中进行谈话推荐。
(五)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都达到50%以上者,方可作为考察候选人。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完成后,由组宣部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总体情况及推荐结果,学院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讨论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参考条件之一,不能作为唯一依据,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防止买票拉票。近年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立案审查的、以及存有其他影响提拔任用问题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宣部会同纪委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严格考察,有关党支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考察时,要坚持干部德才兼备原则,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考察时,要注重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注重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由组织纪检部门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组宣部负责主持进行。
(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严守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形成后考察组成员要署名。
(三)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考察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汇报。
(六)收回考察谈话记录本,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酝 酿
第二十六条 党政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进行充分的酝酿。
第二十七条 酝酿应该根据干部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学院党委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需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呈报、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宣部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任职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取消其任职资格;反映问题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任免文件统一由学院组宣部拟文,党委签发,任免手续由组宣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新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科级干部由组宣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从任命之日(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因工作需要,党委决定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本人拒不服从的。
(四)因病、因私超过半年,仍不能坚持参加工作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干部担任由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应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二)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自愿辞职时,干部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党委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干部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四)责令辞职。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根据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五)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或者暂缓辞职后,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章 轮岗、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对象:正处级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二)轮岗年限:原则上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过长的应该轮岗;个别业务领导可以适当延长轮岗期限。
(三)轮岗程序:轮岗干部须经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轮岗干部由分管院领导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轮岗纪律:所有轮岗干部接到任命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办理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决定者,经党委批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免职。任何部门不得无理拒绝接受轮岗干部,如有意见者,可向党委及组宣部反映,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应当服从组织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在同一部门从事管理工作。
(二)党委及组宣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订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颁布的干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纪委以及党委组宣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党委讨论决定。
(二)纪委、组宣部在职权范围内,对我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利用民主评议干部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群众对我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
(四)党委及其组宣部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干部培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党政干部培训制度。
(一)科级干部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处级干部至少每两年培训一次。
(二)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省市党校和干部培训中心学习,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
(三)各级干部要不断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学院要把干部的理论学习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设立干部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干部培训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加强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后备干部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把他们放在重要和艰苦的工作岗位上锻炼、培养,有计划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档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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