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东省教育系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教育厅、地级市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源于食品,对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降低伤害。各地各校要坚持把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4.3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日常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4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校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Ⅲ、Ⅳ级响应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具体分级标准按照附件执行。
组织体系
2.1 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省教育厅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处室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基信处、职终处、高教处、安保处、体卫艺处、督导室、后勤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校后勤管理处。
主要职责有: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制定我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人并及时向教育部、省委和省政府上报相关信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检查督促各地各校落实相关措施;配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病患救治、事件调查、处置等工作,并根据事件性质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2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与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有: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制定本辖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检查督促各地各校落实相关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经验和做法;配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病患救治、事件调查、处置等工作,并根据事件性质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3 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有:制定本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学期至少演练一次,落实信息报告人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校领导具体抓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等。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各地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建立与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学校要通过每日自查,及时研究分析学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3.2 信息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各地各校要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1 初次报告
(1)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初次报告,详情随后续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与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并通报相关情况,并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教育厅,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2)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可直接上报省教育厅,Ⅰ级可直接报教育部。
(3)接到事件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4)各校向当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伤害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5)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应对接报的一般及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对达到重大或重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初步情况。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3.2.2 阶段报告
各地各校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日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事件原因等,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3 应急响应
3.3.1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各级各类学校的应急措施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医疗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并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师生进行排查,停止食用可疑食物。
立即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的可疑食物,或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物,并做好临时餐食供应保障。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患者家属、学生家长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配合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可疑食物取样检验、卫生处理、事件调查等工作。
待现场调查结束后,全面开展自查,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隐患。
学校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立即配合有关部门赴现场协助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病患救治工作,或者到医院看望病患。
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助加强舆论引导,协调解决学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排查辖区内学校同类风险隐患。
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进行报告。
根据事件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3)省教育厅的应急措施
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立即与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沟通,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了解事件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协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提醒各地密切留意和排查全省同类风险因素;根据事件性质对事发学校责任人进行查处,或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及时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3.3.2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各级各类学校的应急措施
除按照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人员死亡的,还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在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2)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
除按照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有人员死亡的,还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协助并指导学校,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必须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3)省教育厅的应急措施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部的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同时,在接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立即与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有人员死亡的还应协助并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及时上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所发生事件等级做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4.2结案报告
事件处理结束后,各地各校要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引发事件原因的分析、调查处理过程、事件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4.3 信息通报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师生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4.4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各地各校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2 医疗保障
学校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校医,建立校医务室,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救护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3 人员保障
各地各校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应急工作经费、产品抽样及检验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遇重大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4.5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及广大师生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其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6 应急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意识,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地各校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名词术语
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5.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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