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杭州****有限公司位于园区内,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已经过期,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
已采取措施:已通知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求立即重新签订合同。当天已与“杭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登记;同时,根据各自的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外监测工作。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和制度,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相关要求。
7月4日,我们发现杭州****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内一楼北面门口处的消火栓门没有安装。
采取措施:已通知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位置,并要求他们在三天内将其恢复原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每月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月30日,我们对园区内的****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的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灯未能正常通电。
已通知该企业车间负责人****,要求在一周内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的要求,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此外,厂房内的疏散标志应该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地方,距离疏散门的正上方,或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墙面或地面上,高度不得超过1米。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不应超过20米,对于袋形走道(如分装车间),间距不应超过10米。在走道转角区,间距不应超过1米。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了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6月30日,对****食品有限公司的园区进行了检查,发现车间内存在过多的临时线路。
已通知该企业车间负责人****,鉴于当前天气炎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气安全。以下是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的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1)禁止未经授权随意操作或私自维修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是我们经常接触和使用的电气设备,我们必须确保它们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暴露出来。
(3)禁止使用铜丝等替代保险丝,并确保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的盖面完好无损,以防止在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时产生飞溅,从而造成人员受伤。
(4)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零装置,确保连接牢固可靠;
(5)在搬运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务必先切断电源,并妥善保护导线,以防止磨损或拉断。
(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如手电钻、电砂轮时,为了安全起见,必须确保安装了漏电保护器。此外,还要确保工具的外壳进行了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防止电流泄漏。同时,为了防止在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需要注意保持导线的稳定。在操作时,务必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7)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务必先切断电源,并在明显的位置放置警示牌,上面写着“禁止合闸,有人正在工作”。
5、7月14日,调查发现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园区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证书。
已通知该企业负责人****,要求其参加7月份的培训班。同时,将相关典型处罚案例“杭州兴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告知****,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说明。在7月16号核实情况时,我们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都已成功报名参加培训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或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准确记录相关情况。
(3)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紧急救援演练;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阻止和纠正违反指挥规定、强行进行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执行。根据新的安全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月14日,发现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在园区内未建立风险管控体系。
已通知该企业负责人****,要求他们在8月份之前完成创建工作。同时,我也向****分享了一些相关的典型处罚案例,例如“杭州杰派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和“杭州鸿杰包装有限公司”,以案例来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会受到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未改正,将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7月14日,对位于杭州的****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已通知该企业负责人****,要求在8月份之前完成创建,并向"杭州麦莎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典型处罚案例以作为警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了解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过合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根据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未改正,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天都在不断进步,希望我的努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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