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不得将下列情况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一) 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户口、资料等,保管期在24个月内的。 (二)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或出具出国、考研、贷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三)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四) 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五) 学校对在校学生损坏学校物品的(学生损坏物品的可按损失赔偿处理)。
第六条 各部或职能部门拟收取服务性收费的,需向学院提出收费项目申请,并提供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的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无具体规定的由学院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考虑学生承受能力、低于市场价格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由学院财务处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后,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及相关部门执行。本学院内同类收费项目要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 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却因条件限制,可由财务处委托各职能部门收取,委托收取的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职能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纪检监察对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检查。同时,其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加强服务性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学院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当使用正规发票,严格按照成本范围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相关收费资金。 (三) 学院实施收费前,财务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九条 学院向校外人员、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其收费行为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管理,收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收取,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经申报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或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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