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商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商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集团公司业务中赊销及预付授信的交易情况,为规范公司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客商授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和授信交易业务正常运转,防范公司坏账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公司为促进销售和利润增长,或为保证资源供应和降低采购成本,以及为开发新的客商等,给予客商一定的赊销或预付额度。(二)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给予客商赊销或预付的具体额度及期限:1.额度:给予客商赊销或预付款金额的上限;2.期限:基于合同约定,物权已转移至客商及客商已取得物权转移凭证后(或完成交付后),给予客商延期付款的期限;或物权转移至公司或公司取得物权转移凭证前(或完成交付前),提前支付客商货款的期限。(三)本办法所称授信管理是指为规避授信业务导致的信用风险而构建的授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的制定、维护、执行;-2-2.客商资信情况调查及信用档案建设、维护;3.在授信业务开展中跟踪监控授信管理实施情况。(四)本办法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五)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风控部备案。第二章授信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部作为集团授信管理牵头部门,集团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协助,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会同×集团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拟订、修改集团授信管理制度,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二)执行授信管理制度;(三)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制定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对集团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授信业务审核,建立集团授信业务管理台账,跟进逾期业务-3-处理;(五)会同集团纪检监察室对各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协助集团公司领导协调平衡授信管理与完成公司业务目标之间的关系;(七)审核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第五条集团各子公司作为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授信管理办法;(二)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本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组织协调公司下属各业务部门、各级分(子)公司搜集和维护客商信息,监督管理客商资信情况变化;(四)开展本公司日常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调查研究客商资信情况,建立健全客商信用档案;2.在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前将相关授信业务资料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3.及时跟进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对客商需求变动和授信风险进行处理。(五)根据本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客商签订、履行业务合同;(六)负责往来款项的对账处理和账目分析;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合同催收账款;当客商信用使用超过授信余额时,-4-停止授信工作;对于合同逾期账款,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清收,并将客商资信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七)及时与集团风控审计部沟通,按期报告授信业务开展及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确保授信安全;(八)集团要求的其他授信业务管理事项。第六条集团纪检监察室作为集团授信管理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对集团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二)检查监督集团及各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三)对未严格执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客商信用管理第七条客商信用档案管理:(一)集团应建立统一的客商授信额度大数据系统,实现客商授信额度、客商额度使用情况等的动态管理及客商风险自动预警;(二)各子公司负责建立客商信用档案,审核评判客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客商信用档案应当包含客商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客商信用交易记录、客商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等内容;(三)客商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子公司须根据授信期限内客商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修改维护客商信用档案;-5-(四)各子公司根据客商上一授信期限内客商销售额、采购额、供应额等指标或有关信息,对客商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价,确定优质客商,记入客商信用档案。第八条客商资信情况调查:(一)各子公司须对客商资信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计入信用档案,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客商公司所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2.客商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规模、性质、营业年限等基本情况;3.客商公司的股权结构、征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资产实际情况等;4.客商公司的业务模式、市场占有程度、专业化能力、经营稳定性、业务人员能力等业务经营情况;5.客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二)各子公司开展客商资信调查还须查明客商履约保障能力,即是否拥可提供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的保障能力或其他担保形式的保障条件。第四章授信额度第九条集团本部、各子公司授信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6-(一)各子公司应根据预算,确定年度预算授信总额;(二)遵循审慎性原则,各子公司应在获批的授信总额度下尽量压缩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三)履约为授信额度使用的必要条件,即当客商出现违约情形时,立即冻结授信余额,在履约完成前不授予新的额度,如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授信的应报集团批准;(四)根据客商资信情况、合作业务模式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履约情况调整授信额度;(五)各子公司在年度任一时点的授信额度使用不得突破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当使用额度达到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时,须立即停止增加授信,直至有足够的授信额度被收回。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到预付款项支付的,要纳入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管理,超过资金预算的支付事项,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预算调整审批流程;(六)各子公司对客商的实际用信额度不得突破给予该客商的授信额度,同时用信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七)同授信客商同时开展多项业务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商的实际资金周转情况、业务量和还款能力,明确每项业务的授信额度,分项管理;(八)因实际业务需求,多家子公司申请对同一客商进行授信的,在该客商授信额度下进行分解;(九)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授信额度资源配置应向优质客商-7-和收益率高的业务倾斜,并逐步减少和停止战略贡献度低、无发展前景、风险程度高、收益率低的授信额度投入。第十条给予客商授信待遇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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