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报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办公、教学仪器设备、家电、家具类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提高物资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 报废手续的办理
第一条 凡需报废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学院。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二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第三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资产调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并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 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因被盗而损失的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八条 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八条 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国有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十条 各部门需处置国有资产时,应首先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院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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