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带队开展了县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专题调研。实地察看了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港法庭、海事处海上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县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情况介绍,深入了解县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牢记A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外部协同联动,整合基层解纷力量,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了“1+4+24”涉诉矛盾系统共治工作机制,推动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源头压降,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依法治县中彰显法院担当。辖区万人民商事案件起诉率保持全省低位、全市最低,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一)加强统筹协调,主动融入治理大局。县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连续两年推动召开全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处机构会议,不断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共识。协调县委政法委将辖区各镇区万人民商事案件起诉率纳入基层综治考核,倒逼基层政府提升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争取人大、政协支持,打造“1+4”人大代表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常态化派驻人大代表入驻法院非诉讼服务中心和派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民情传递、实事共办、多元解纷作用。
    (二)畅通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如法1+4+24”诉源治理工作机制(“1”指法院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4”指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镇区街道调解、村居调解、网格调解,“24”指县24家专业调解组织)平台的联动分流、合力解纷。以打造老法官、金融纠纷、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为抓手,在行业性类型化调解上取得突破,金融纠纷中心、商会商事中心诉前调解平均用时仅15天,效率不断提升。加强与县委政法委、县人民银行、县编办、县司法局、县工商联等单位沟通协调,增聘调解员至17名,实现驻院、庭调解员全覆盖。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可就近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
    (三)立足便民惠民,提升诉前调解效能。完善了审务下沉机制,通过在村居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无法庭镇区设立“支云e站”诉讼服务站等方式,实现了案件、服务、人员“三下沉”。成立乡村振兴青年法治服务队,积极开发“订单式”课程,提升法治宣传精准性。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发布加强诉源治理服务乡村振兴“十大实事”项目,建立涉“三农”案件立、审、执、调“绿色通道”,全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用好数字化系统,通过率先开发“法官进网格”系统,实现“网格+调解”“网格+送达”“网格+执行”功能线上流转,减轻了法院解纷压力,提升工作质效。
    (四)践行能动司法,推动实现长效常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对推进社会治理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共计发送司法建议67篇,5篇司法建议获评省市优秀司法建议。完善法治力量育强机制,制定三年内培训不少于100名基层人民调解员和1000名法律明白人目标,充实壮大基层解纷力量,让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推行“一庭一品”建设,栟茶法庭“法律早市”“船头法庭”、洋口港法庭“法律风险体检顾问”、岔河法庭企业村居“法治体检”等品牌持续擦亮。
    二、存在问题
    (一)诉源治理理念宣传不够。实践中,部分群众和单位对于“有事找法”和“有事找法院”的界限仍然未能厘清,认为法院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主体,进而出现矛盾纠纷集中到法院的情况。还有部分群众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不够了解,有的知道调解组织的存在,但不相信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非诉化解纠纷的过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诉源治理格局有待深化。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县上下共同参与完成。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县法院等部门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虽然建立了多元化解机制,但是矛盾纠纷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不足,工作合力凝聚不够,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
(三)工作保障机制有待加强。县法院现有17名调解员,面对案多人少矛盾,难以确保诉前调处率、调成率。由于缺少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县法院特约调解员待遇不高,每月生活补助仅1800元,无法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社会力量参与诉前化解工作。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以兼职为主,不能完全适应基层治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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