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提升博士及其以上层次,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人员在报考前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审批,学院人事处备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需要与本专业或承担教学工作对应专业相关或一致的学历学位,管理人员需要申报对应岗位所需专业或教育类学历学位。
二、申报人员在学习期间,学院为申报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缴纳“公积金”。申报人员承担学习期间教学、科研及教育管理工作量。
三、学习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学期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培训学习时间,但不享受该十个工作日的结构工资。
四、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4年),并与学院签订5年服务协议后,学院为其报销学费的70%,上限不超过2万元。
五、在服务年限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调动工作外,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辞职、出国(境)自费留学、从事民间劳务、定居等要求,如坚持要求离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额度: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离校,违约金每一年为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服务期满一年,递减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
六、学历学位如有造假违规等违法情况,需返还学院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内容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乙方进修当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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