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常态化管理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单位(部门):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严格清理规范干部职工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渝教工委〔2017〕20号)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于2017年3月对全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开展了统计与审核,并下发了《关于同意南旭光等8名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渝电大委组发〔2017〕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社会团体兼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凡是2017年4月至今有新增、减少等变更情况未及时申报审批的请务必于2018年5月18日前,以总支为单位申报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材料(含社会团体任职文件、证书、章程等复印件,附件1纸质件和电子版、附件2纸质件),结合工作实际,校党委将予以统一审批。
各党总支、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和校党委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相关规定,实时掌握领导干部(含校级领导)兼职动态,凡有新增、减少等变更情况的要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党委审批,严查杜绝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漏报瞒报等问题,做到监督规范的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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