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2篇工作制度

xx县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x党办〔20xx〕x号)《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发〔20xx〕x号)《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0〕x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移民安置)等建设中,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配套建设的社区工作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 社区工作用房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居民活动用房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活动开展、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所,是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专用公共设施。
第二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
第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标准。
(一)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标准:住宅项目按每户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1500户以上规模的小区配置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小)区时,按照每户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同一小区可建多处,超过500户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选址应位于小区中心或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居民活动的位置;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1至3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要布局合理,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内部结构以50平方米以上大开间布局为主,具备水、暖、电、气、采光、通风、消防等基本的办公使用条件。同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 对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旧小区没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用房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和整合共享等方式,按照每户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
第六条 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联审工作。(一)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把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当、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应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在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要求。
(二)在住宅项目规划审批联审时,民政局分别就所涉及的用房会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对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模、位置、内容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套建设。第八条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对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有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不按期整改的,不予核发后期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标准规范建设的,不予验收。
第四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
第九条 在项目新建交付时,由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验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墙面白色乳胶漆,瓷砖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与主管网、线的接驳设施齐全。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满足在住宅建筑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局验收意见。
第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开发建设单位要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完整的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档案资料、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移交给项目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将完整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档案资料、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移交给民政局,并配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民政局及项目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移交手续后,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已建成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因确权登记不到位而导致产权纠纷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主体责任,限期整改,按期移交。
第五章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内部功能设置要体现便民利民原则。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服务群众的基础作用。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纳入xx县国有资产管理,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委会日常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民政局监督管理,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直接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期间免交物业、卫生及治安管理费用,用水、用气、用电、采暖、电信等费用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必须经所在辖区政府及民政局同意后,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民政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专项督导,确保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真正发挥为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发改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xx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2)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对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逐个清查,对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门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基层有关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清理移交范围
(一)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三、清理移交原则
(一)各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办理移交手续。
(二)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
(三)移交实物的成本价,应本着处理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确定成本价指导方案,审计部门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六)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
(七)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解决。
四、接收部门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根据用途及管理单位不同,分别确定接收部门。具体如下:注:各区政府另有明确接收部门的从其规定。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和函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质量和组织成果验收。
2.针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函件等。
3.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工作组的要求,通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对按成本价提供的配套设施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提出成本价指导方案。
(二)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主抓。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局负责:
1.核查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报建、规划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2.办理项目规划验收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1.对已签订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2.对原住宅局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3.见证确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4.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民政局对居委会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
1.负责相关中小学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2.协调各区教育局对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区教育局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五)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各区城管局对相关公共服务用房的接收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六)市建设局负责:
1.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施工报建、竣工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施工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2.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七)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履行消防审核验收的职责;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消防审核、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消防报建验收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计划有偿收回的配套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九)市财政局负责按市发展改革局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并将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成本价指导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成本价指导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提供开发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资料;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市税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对移交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十四)特区内各区政府负责区住宅(建设)部门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五)宝安、龙岗区政府于5月底前参照此方案成立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移交工作。
(十六)南油集团、蛇口工业区、华侨城、保税区、盐田港等单位参照本工作方案成立相关机构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及移交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各职能部门应对拒不移交或者对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单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七、时间安排
为加强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各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完成清理移交工作。
(一)清理阶段(现在起-x月x日)。
1.进行全市土地合同的清理,列出土地合同所涉及的全市应当移交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清单。进行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要求于x月x日之前完成。
2.特区内各区政府于x月x日之前完成区住宅(建设)部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并列出清单。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方案落实清理工作。
3.督查各开发单位落实x月x日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清查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完成自查与移交工作。此项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移交阶段(x月x日-x月x日)。
1.国土房产部门于x月x日之前完成原市住宅局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2.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基本完成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移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x月x日-x月x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总结。
八、相关措施
(一)清理移交的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时予以扣分或作相关处理。
(3)工商、税务等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能依法查处。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4.对拒不移交的单位,必要时循司法途径解决。
(二)加强监管的措施:
1.建立土地合同验收制度,今后凡未履行土地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不予核发土地合同验收证明,暂缓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
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3.开发单位在办理房地产预售时:
(1)未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2)已按规划和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开发单位在申请预售时要提交相关移交意向协议书(作为土地合同的补充),明确约定移交时间、具体位置和面积、接收部门等事项。
(3)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ulaiwenku.com/59565.html
(0)
上一篇 2022年5月2日
下一篇 2022年5月2日

相关推荐

  • 生态环境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生态环境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和城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以及***总书记视察xx“x.xx…

    2022年10月29日
    3
  • 迎接党的x大安全防范工作方案

    迎接党的二十da安全防范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da是在我们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

    2022年10月23日
    11
  • 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推向纵深,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公司党…

    2022年10月29日
    5
  • 关于“躺平主义”的群像特征、时代成因思考与分析

    关于“躺平主义”的群像特征、时代成因思考与分析     2021年,一篇名为《躺平即是正义》的网文席卷互联网,使“躺平主义”一跃成为现象级流行语。“躺平主义”以其喜感的调侃方式、动…

    2022年10月23日
    16
  • 乡镇2022年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2022年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XXX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XXX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关于…

    2022年5月18日
    38
  •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获取1000G公文写作资料库
  • XX县政务服务2023年工作要点

    XX县政务服务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市公管办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届*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

    2023年3月2日
    21
  • 市卫健委2023年工作要点

    市卫健委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承上启下之年。全市卫健系统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好…

    2023年2月3日
    15
  • 节约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

    节约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xx局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

    2022年10月29日
    12
  •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根据《湘阴县突发公共…

    2022年5月13日
    21
  • 关于全市离退休干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20210811)

    关于全市离退休干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2021年08月11日为坚决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离退休干…

    2022年5月5日
    25
搜索资料 全部分类 搜索教程
扫码关注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微信咨询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