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区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持贯彻落实佛山市委《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佛办字〔2018〕27号)的要求,规范农村各类组织工作规程,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村内所有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xx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管理、农业工作(村民工作)、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本村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农业服务(村民工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经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xx区村(社区)议事决策工作规则》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六)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框架下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 本村下设11个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1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张榜公告。本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公告。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xx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长。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村设村民代表93人,其中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二村民小组代表5人,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五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六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七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八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红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朝阳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旗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前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迎东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五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8人,东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东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和第(九)项规定的“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
村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村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村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主持下,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发放会议误工补贴50元。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未通过议题前,不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议人说明议题,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八)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该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四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内一般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才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设置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案表决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村民查阅。
各村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
第三十条 本村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4人,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误工补贴,每月100元,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财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党组织或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行政账日常经费开支须先由管线领导批准,然后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并须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其中,书记兼任主任和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送书记审批;书记兼任主任的,由副书记和书记“两笔会签”;主任或书记兼任管线领导的,由副书记或副主任批准,送主任和书记“两笔会签”;没有设副书记的,先由支部委员批准。3000元以下的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后方可开支。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居)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居)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居)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3000元及以上大额开支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后方可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50000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工程造价达到区、镇文件规定的应上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对本村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议事监事会审议通过,最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招投标项目,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受邀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财务账目,严格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村民集体利益,完善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公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参照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提供的合同样本制定,以书面形式签订,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须征询本村法律顾问意见,由村党组织负责见证。签订农村经济合同要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份交合同专管员保管,第四份交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和入帐处理,第五份交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至目前为止所有未到期生效合同,须复印盖章后送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镇政府下发《xx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涉及贷款、承包、租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第四十二条 本村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村务公开资料;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
村务档案管理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再组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本章程通过后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ulaiwenku.com/63431.html
(0)
上一篇 2022年5月5日
下一篇 2022年5月5日

相关推荐

搜索资料 全部分类 搜索教程
扫码关注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微信咨询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