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适用主体涵盖了政法工作各层级、各方面党组织。具体而言,包括三类四级,即中央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包括中共中央、省(区、市)党委、地级市党委、县(区)委等;
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员会,包括中央政法委、省级党委政法委、地市级党委政法委、县级党委政法委;
中央和地方党委设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单位中作为领 导机构的党组(党委)。
此外,根据《政法工作条例》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中还将配备“政法委员”,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完整体系。
“党”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从全称概念上讲,特指“中国共产党”;

从主体来看,是一个包括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等在内的集合概念;
从领导和执政行为来看,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领导、开展执政活动以及带领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方法。
从“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等角度来看,“党”首先就是以中共中央为最高领导机关的执政党整体,“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就是坚持中共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政法工作条例》中,关于中共中央的职权系全能型赋权,即“绝对”和“全面”领导。所谓“绝对领导”,主要是指对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重大事项等的决定权;所谓“全面领导”就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业务领导。“绝对”意味着毫无保留的领导,“全面”则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全覆盖无死角。但是,坚持中央对政法工作“绝对”和“全面”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非对立关系。
2019年1月15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力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政法工作条例》将中央作为首要适用主体,就是要表明政法工作始终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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