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决策,要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第五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充分酝酿、协调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属于党委自身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公司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应先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党委常委要按照党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和分工的不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其中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群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常委)会,并由党群办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列席。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班子联合召开会议。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和方案,制定加强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三)审议决定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费开支,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外财务或信用担保,公司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公司人事调配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整体性的职工工资福利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应事先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再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公司党群部门重要人事任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讨论并提出公司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和下属全资、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组成人选)的任免或推荐意见;讨论确定公司后备干部人选和干部培训计划。
(六)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新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转正;研究设立与撤销直属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公司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七)研究审议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每半年一次听取并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需要以党委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文件。
(九)讨论决定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提请需要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及讨论决定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讨论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需要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群办汇总,报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特殊情况临时召集除外),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各位党委(常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 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人员对相关议题精心准备。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协商,并附上协商后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分管领导还应事先组织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2-3种方案,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不搞临时动议,凡未经党委书记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如确需临时列入议题,应经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拟研究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征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主要领导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六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上,应当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发言意见进行归纳,吸纳正确意见,引导与会人员就不同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其中,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应议题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其相关内容讨论结束后即可退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常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是重大问题应按照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常委)委员对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持消极态度,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或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应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给予纠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和印发的,须由党委书记或经党委书记授权的副书记批准、签发。在批准、签发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奖惩和公司内部机构调整等问题,在授权有关部门公开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对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议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常委)会,须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党群办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党组织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于2017年2月7日完成第一次修订并颁布实施。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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