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第三条 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单位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等五项重点权力(下称“五项权力”)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第二章 用权原则
第四条
坚持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负总责,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对各项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过程实施监督,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五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七条 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
第三章 权限设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执行。本部门(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调整特别是提拔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以及重大奖惩事项,在符合编制职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分档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小额度的财务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定额度以上的的财务支出,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经签字确认后予以审批;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每月须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程序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充分授权,直接授权给职能部门审批;决策性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含招标)、工程现场管理推进和资金拨付分别由不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的程序、结果,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须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各类扶持、引导、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由单位职能部门依照规定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推进公开透明用权。各部门“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本部门内部及时、充分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核实。由院党组牵头、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成立监督组,跟踪监督“五项权力”运行情况。制定周汇报、月总结制度。即每周一早点名结束后班子成员需要汇报一周工作计划及每月月末的周四下午要召开会议对一月工作及五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的,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查情况及时报县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第十五条 接受质询评议。各部门要将本规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汇报并接受有关部门质询评议。
第十六条 加强审计监督。把执行财务规定、工程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审计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强化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部门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的;
(二)未将“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在部门内部及时、充分公开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五项权力”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部门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执行集体决定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二)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五项权力”相关规定的。
(三)不接受或阻碍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监督的。
第二十条
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明知主要领导违反政策规定或者决策程序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发现分管领导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策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三)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行使情况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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