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二、经镇党委同意,本次大会选举   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名,选举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

    三、根据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应选人数的20%的要求,确定本届党支部委员正式候选人  名。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村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员、村级组织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员(召开户主会议或组织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荐,并由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提出,镇党委根据党员群众推荐得票情况、届末考察情况、班子结构和任职条件初审、联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公示后批复村党支部,提交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党支部书记人选须经镇党委考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

    五、为了保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按照中组部规定,以下几类党员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病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虽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但因个人意见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故意不参加选举大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镇党委确认并同意,可参照上述几种情况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提名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等形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宜提名为党支部委员候选人:

    1、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3年内受行政拘留处罚累计超过 15日、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2、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3、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4、长期拖欠村级集体公款不还的;

    5、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7、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

    8、连续两年被列为计划生育整治村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通过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当选的,经查实,当选无效。对拒不签订“三项承诺”书的,取消其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

    七、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时方可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遇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镇党委决定。

    八、填写选票必须使用指定的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党员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或“√”;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 或“√”,只写姓名不画“O” 或“√”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选举时设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监、计票人由上届支委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中提名,监、计票人名单经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正式投票选举时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集中回避场所和投票箱。采取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逐个领票,逐个填票,逐个投票的方式。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领票投票开始后,先由监、计票人员和主持人领票投票,再由候选人领票投票,然后由其他党员进行领票投票。

    十一、投票完毕,由监、计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张数并计票。

    十二、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三、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由镇党委研究决定处理。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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